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257,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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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257號
原 告 王栩容
被 告 白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許,將新臺幣1萬元誤存入被告在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機關地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所開設之帳戶內,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該筆誤存款項等語。

惟本件兩造間顯無合意管轄及契約履行地,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帳戶開戶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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