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260號
原 告 黃瑞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起訴後主張依民事訴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擴張訴之聲明為103,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擴張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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