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422,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被 告 梁哲綸即梁國榮之繼承人



被 告 梁哲誌即梁國榮之繼承人

被 告 梁心瑜即梁國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國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9,538元,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國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梁國榮於民國93年3月19日向原告簽定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因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538元,及自94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惟債務人梁國榮於94年11月13日已死亡,被告梁哲綸、梁哲誌及梁心瑜等人為繼承人,且於法定期限內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故被告等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梁國榮遺產範圍內,連帶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被告等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梁國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9,538元,自94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其曾對支付命令為異議,並提出聲明異議狀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國榮於94年11月13日因車禍死亡至今,被告等從未接獲原告通知對梁國榮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明細,直至接到此支付命令方知此債務,故該債務是否存在及實際應納金額為何無從判斷,請鈞院依法確認。

又被告等於梁國榮死亡後已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鈞院於95年3月24日作成95年度繼字第290號民事裁定,而梁國榮死亡時,其遺產僅有510元,於聲請限定繼承時已檢附遺產清冊予鈞院,請依職權調閱。

故縱使上開債務屬實,於遺產510元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國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國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