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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6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兼送達代收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鄭允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萬元,卻於更正聲明狀記載本件起息日為92年4月29日,原告主張之起息日竟在所主張被告借款日之前,實有疑義,本件因有請原告再為說明必要,為此,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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