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688,2019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蔡育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70元,及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57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87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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