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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8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訴訟代理人 唐 婷
被 告 劉正勝
訴訟代理人 沈丘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330元,及其中新臺幣10,731元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
其中新臺幣15,961元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
其中新臺幣8,744元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
其中新臺幣33,420元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
其中新臺幣4,474元自民國103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33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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