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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 潘家富
訴訟代理人 廖月娥
原告久申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家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潘家富提起反訴並追加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於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反訴裁判費7,600元,應再補繳反訴裁判費2,53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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