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簡,14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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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狀中的原告和被告趙李彩娥、溫義成等五人之間的通行權糾紛被法院裁定。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於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關事項。然而,原告在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被告的真實姓名和住址,導致無法送達文書,因此法院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充。此外,由於被告已經死亡,原告未能報告他們的全體繼承人的正確姓名和居住地址,這使得法院無法將文書送達給他們。最後,法院裁定該裁定不得抗告。

<摘要完畢>裁定指出,原告王金淑提起的案件中,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並未記載被告趙李彩娥、溫義成等人的真實姓名和住址,因此法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此外,原告未能在起訴狀中明確通知被告趙李彩娥、溫義成等人的全體繼承人,導致法院無法送達文書,因此也裁定原告應定期間進行補充。最後,裁定指出,本裁定不得抗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44號
原 告 王金淑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李彩娥、温義成即溫義成、趙水金、商趙儉即商趙氏儉、趙凉仔即趙凉存、交通部公路總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十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內原未記載被告趙李彩娥、温義成即溫義成、趙水金、商趙儉即商趙氏儉、趙凉仔即趙凉存之真實姓名,嗣經本院函請補正後,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姓名,然據原告記載被告趙李彩娥、温義成即溫義成、趙水金、商趙儉即商趙氏儉於起訴前均已死亡,惟原告未陳報上開被告之全體繼承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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