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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森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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