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簡,315,20191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郁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蒲善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