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簡,347,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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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劉榮棋
被 告 趙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民國108年8月28日及同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本院於108年10月8日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終結,定108年10月30日宣判。

二、茲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提出答辯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為具體事實答辯。

為此,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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