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趙修稚
孫郁榛
李宜芳
被 告 王壽(即王榮義之繼承人)
王榮昭(即王榮義之繼承人)
蔡王碧雲(即王榮義之繼承人)
被告兼上列 王榮鋒(即王榮義之繼承人)
3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被 告 王榮木(即王榮義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敬翔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被 告 陳王碧芬(即王榮義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朱玉芳(兼紀吉治之繼承人,即王榮義之再轉繼承人
)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08年12月5日具狀撤回起訴。
為此,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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