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簡,41,2024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1號
原 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洪敏桂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陳淑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643號、第30747號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113年8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31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