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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蔡正治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爭執。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參照)。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10497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3、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0187元;
次序5、債權金額3,772,882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又原告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57,652元(即原告不足額之債權)。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7,652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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