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莉榕、顏素貞、顏貽訓、顏江竹等間撤銷遺產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二:「被告等人應將被繼承人顏林淑花所遺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依應繼份比例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所有。」
然依土地登記申請書記載,被繼承人顏林淑花所有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登記為原因登記為被告顏莉榕、顏素貞共有時,其分割遺產協議書係由被告顏江竹、顏貽訓、顏莉榕、顏素貞,及訴外人顏貽誠、陳育儒、陳昱蓁、陳毓純、童顏素美、陳俊琦、陳瑩紋、陳瑩萍等人共同協議簽立,亦即被繼承人顏林淑花之繼承人並不止被告4人,尚有其他繼承人。
然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4人應將被繼承人顏林淑花所遺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依應繼份比例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所有,並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因本件撤銷遺產登記之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繼承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可供參照)。
二、據此,本院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