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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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