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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林奇毅
被 上訴人 林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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