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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兼送達代收
人
原告與被告張明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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