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簡,555,2020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55號
原 告 李竑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鄭鴻達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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