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兼送達代收
人
一、上原告與被告張瑞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