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補,20,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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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20號
原 告 王雅玲
黃丁貴
被 告 陳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00元【即原告聲明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2平方公尺之價額;
計算式:2平方公尺×22,1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200元,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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