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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23號
原 告 忠品模型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岳
一、上原告與被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誤為豐佑模型製作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6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5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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