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補,49,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9號
原 告 蔡清三

原告與被告廖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