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群菁
兼送達代收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棨喤即楊謹溢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載明原告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被告及被告楊棨喤即楊謹溢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1年清登資字第182160號移轉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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