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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炳煌
原 告 陳廷敬
原 告 陳廷桂
原 告 陳廷榤
被 告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一、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800元(計算式:12X13900=166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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