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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賴文記
法定代理人 賴山
被 告 賴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裁定如下:
一、原告於本件訴訟聲明:⑴兩造間就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309-1地號土地私有耕地租約終止,由原告收回上開土地;
⑵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4192元。
二、原告上開聲明請求事項,根據原告提出上開聲明所載土地之登記謄本,其中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50600元(卷79頁,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同段309-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卷80頁背面,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770平方公尺),總計上開2筆土地價值為0000000元;
加計原告請求清償租金費用為2419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
三、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本件訴訟免收裁判費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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