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10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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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家騫

被 告 胡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不詳之人詐騙,因而將款項匯入被告名下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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