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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翁仁毫即翁克齊
○ ○ ○ 巷0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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