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呂昶逸
訴訟代理人 任秀芳
被 告 李文崧
陳煒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李文崧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被告陳煒中自民國109年4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