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383,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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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383號
原 告 郭瑞河
被 告 胡晏寧
訴訟代理人 張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3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98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3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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