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485,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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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4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蔡弘濱
被 告 莊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94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67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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