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520,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5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江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72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25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6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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