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525,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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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5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陳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0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2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9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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