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618,2020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王亭宸即王品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3日由原告一造辯論而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日遞狀表示被告未事先具狀請假,但並非故意拒絕到庭陳述,請另定審理期日等情。

又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同法第367條之1亦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支付命令狀提及被告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呂家祥、劉家修及林毓聖起訴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雖未陳明相關案號,惟經本院依職權依卷內呂家賢(即呂家祥)身分證字號調查結果,已查得相關刑案案號。

本院因認本件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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