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871,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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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8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邱薪瑋
被 告 林順元即林柏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758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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