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972,2021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9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被 告 曾慶芝

李桂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千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千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五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萬分之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萬分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萬分之十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萬分之三十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