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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李芊霈
被 告 黃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依刑事偵查卷內所附民國107年6月1日臺中市大肚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07年刑調字第109號),兩造就本件交通事故之民事賠償似已達成和解,本院就此有另為調卷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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