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131,2020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31號
原 告 鐘崑元
被 告 張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900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86,25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86,25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486,250元,並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支票四紙交付給原告收執,合先敘明。

原告陸續於民國108年1月8日以通訊軟體、108年4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借款,且於同年11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四紙支票提示付款,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86,2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就系爭4張票據沒有意見,確實為被告所開立。我們其實有一直支付,只是現在目前狀況比較不好,我們有償還的意願。

從105年3月開票到108年7月有支付利息,這個錢是哥哥在中國做生意,才還款困難,才影響原告資金流動,總共支付41個月的利息,最近疫情關係,還款比較少。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

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

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

是票據債務人本應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紙(與正本相符)為證,核屬相符。

又被告雖以經濟能力不佳,無法清償債務等情事,所涉僅係被告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之原因,並非原告行使上開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排除及障礙事由,是被告所執上開辯詞,並無可採。

本院參諸上開各情,因認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票據文義付款一情,應屬實在。

從而,原告本於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所示票款共計5,486,2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職權為被告得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          │(新台幣)  │(民國)    │(退票日)    │
├──┼─────┼──────┼──────┼───────┤
│ 1  │BYA0000000│0000000元   │108年1月20日│108年11月18日 │
├──┼─────┼──────┼──────┼───────┤
│ 2  │BYA0000000│0000000元   │108年2月13日│108年11月20日 │
├──┼─────┼──────┼──────┼───────┤
│ 3  │BYA0000000│0000000元   │108年3月2日 │108年11月20日 │
├──┼─────┼──────┼──────┼───────┤
│ 4  │BYA0000000│0000000元   │108年4月8日 │108年11月20日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