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238,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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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魏全鎮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林新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林新枝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3、4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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