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243,2020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文彬

被 告 林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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