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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文彬
被 告 林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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