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趙禹生、趙瑞星、趙嫊鑫、趙淑妙、趙李淑燕、趙子建
- 二、被告趙權能、鄭趙幼惠、趙幼妙、趙幼霓應就被繼承人趙世
- 三、被告趙國佑、趙志清、趙正義、趙莉娟、趙令德、趙忠凉、
- 四、被告趙陳貴美、趙水龍、趙玉寶、趙秋燕、趙依蘋、林素真
- 五、被告趙振興、吳雪嬌、趙以暉、趙以濤、趙以雯、趙文蔚、
- 六、被告趙政光、趙士光、趙黃金環、趙立偉、趙燕婷、趙振昌
- 七、被告趙志祿、趙裕仁、趙秀英、趙淑芳、趙淑禛、趙淑玲應
- 八、被告趙世文、趙炎統、李清華、李清勝、李清文、李盈蒼、
- 九、被告趙孫蓉華、趙高巍、趙品涵、趙高明、趙柏森、趙珮吟
- 十、被告趙子文、方趙碧蓉、趙碧含、吳曉華、吳曉春、趙碧貞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 三、除被告趙採燕(訴訟代理人童偉勝)、趙陳淑麗(訴訟代理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地號土
- 二、被告抗辯:
- (一)李基益律師(即趙子三之遺產管理人):同意原告請求,
- (二)趙詠鋒、趙詠福、趙秀霞、趙阿花:多數被告持分極微,
- (三)被告趙採燕: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四)被告趙幼霓:變價分割。
- (五)被告趙玉寶: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六)被告趙秋燕: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七)被告趙文蔚:變價分割。
- (八)被告施伯宜:實物分割或變價分割都可以,因為時間拖太
- (九)被告王睿杰、王勝鴻、王沛理、湯芸蓁:變價分割。
- (十)被告趙子成: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十一)被告趙君亮: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十二)被告趙鎮欽、趙鎮柏、趙建興: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2
- (十三)被告趙志鄉: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十四)被告陳宜妏、陳俊秋: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十五)被告王水枝:變價分割。
- (十六)被告張雅如、張森寶、張瓊文:變價分割。
- (十七)被告張瓊英:變價分割。
- (十八)被告趙秋烟:變價分割。
- (十九)被告趙鏜枝(即趙鏜義):變價分割。
- (二十)被告趙緯橙:變價分割。
- (二十一)被告趙子豪:變價分割。
- (二十二)被告林碧、林秀英:變價分割。
- (二十三)被告林美鳳:變價分割。
- (二十四)被告趙俊喨: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二十五)被告趙譽博:實物分割,取得目前使用之停車房。如
- (二十六)被告趙文維:實物分割,取得土地。地號2251土地上
- (二十七)被告趙陳貴美: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 (二十八)被告趙文助、趙令康、趙哲毅、趙哲慶、葉俊彥:願
- (二十九)被告趙秀霞:由原持有人(有意承購者)取得,否則
- (三十)被告趙政吉: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32、A35、A36土地
- (三十一)被告黃來蔭:土地跟房屋已賣給新地主。
- (三十二)被告趙玟婷、趙俊喨、黃玉珍:實物分割,取得編號
- (三十三)被告趙陳貴美、趙玉霞、趙秋燕、趙依蘋::實物分
- (三十四)被告趙志鄉: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28土地。
- (三十五)被告温明賢、温沛紜、温瓊瑤:實物分割,依分割線
- (三十六)被告陳明忠、陳明集:還沒決定要如何處理。
- (三十七)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 (三十八)被告趙淑惠、趙秀霞、陳興順、陳勝福、趙鏜義、趙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 (二)原告主張系爭2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分別如附
-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四)再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
-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系爭1979、2251地號土地均以變價分
- 四、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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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58號
原 告 謝文能
被 告 趙清治
被 告 趙禹生
被 告 趙瑞星
被 告 趙嫊鑫
被 告 趙淑妙
被 告 趙李淑燕
被 告 趙子建
被 告 趙子鴻
被 告 趙明珠
被 告 趙令鎧
被 告 趙俊㨗
被 告 趙俊滄
被 告 劉趙阿綿
被 告 葉玉煙
被 告 葉政盛
被 告 葉政章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葉國顯
被 告 葉素婉
被 告 葉淑惠
被 告 趙淑春
被 告 趙彩鳳
被 告 趙文坯
被 告 趙文達
被 告 趙文宏
被 告 趙文漩
被 告 林欽裕
被 告 陳趙彩麗
被 告 趙燕語
被 告 趙麗琴
被 告 趙淑惠
被 告 何趙淑純
被 告 趙採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童偉勝
被 告 趙慶堂
被 告 趙秀櫻
被 告 趙秀足
被 告 趙金麗
被 告 李文豐
被 告 李明擇
被 告 李映伶
被 告 李映宣
被 告 黃景彬
被 告 黃永楨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黃永輝
被 告 陳金銘
被 告 陳美君
被 告 陳怡如
被 告 陳美如
被 告 陳明慧
被 告 陳金勳
被 告 陳桂雲
被 告 鄭宜成
被 告 鄭耀森
被 告 鄭鉉珠
被 告 鄭淑娟
被 告 趙陳淑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尚進
被 告 趙聖凱
被 告 趙聖婕
被 告 趙子耀
被 告 趙子泰
被 告 趙素珍
被 告 趙權能
被 告 鄭趙幼惠
被 告 趙幼妙
被 告 趙幼霓
被 告 趙令康
被 告 趙國佑
被 告 趙志清
被 告 趙正義
被 告 趙莉娟
被 告 趙令德
被 告 趙忠凉
被 告 趙令瓜
被 告 趙玉美
被 告 趙陳貴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治儀
被 告 趙水龍
被 告 趙玉寶
被 告 趙秋燕
被 告 趙依蘋
被 告 林素真
被 告 趙子賢
被 告 趙佩珍
被 告 趙飛龍
被 告 潘連樹
被 告 潘圍
被 告 潘玉雪
被 告 潘玉銀
被 告 潘玉淑
被 告 趙素雲
被 告 趙振興
被 告 吳雪嬌
被 告 趙以暉
被 告 趙以濤
被 告 趙以雯
被 告 趙文蔚
被 告 趙俊仲
被 告 趙娉婷
被 告 趙昭弘
被 告 趙初月
被 告 趙黎止
被 告 趙政光
被 告 趙士光
被 告 趙黃金環
被 告 趙立偉
被 告 趙燕婷
被 告 趙振昌
被 告 鄭趙黎明
被 告 趙志祿
被 告 趙裕仁
被 告 趙秀英
被 告 趙淑芳
被 告 趙淑禛
被 告 趙淑玲
被 告 趙世文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趙炎統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清華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清勝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清文
被 告 李盈蒼
被 告 李盈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芸生
被 告 李盈昌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淑玲
被 告 李淑婉
被 告 章如琦
被 告 趙玉荷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趙孫蓉華
被 告 趙高巍
被 告 趙品涵
被 告 趙高明
被 告 趙柏森
被 告 趙珮吟
被 告 趙有超
被 告 林佑聰
被 告 林妘
被 告 林姲岑
被 告 林進鋒
被 告 林壬癸
被 告 林進添
被 告 林進華
被 告 趙美幸
被 告 趙林碧珠
被 告 趙令沂
被 告 趙玉霞
被 告 陳新助
被 告 陳錫嘉
被 告 何陳鶴
被 告 王永成
被 告 王昶富
被 告 王美香
被 告 王美蘭
被 告 楊陳玉綢
被 告 陳玉美
被 告 施柯美女
被 告 施政豪
被 告 施典妙
被 告 施和君
被 告 施貽齡
被 告 施懿晉
被 告 施囿仲
被 告 施宥任
被 告 施為源
被 告 施伯宜
被 告 施宛秀
被 告 趙令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汝滿
被 告 趙子文
被 告 方趙碧蓉
被 告 趙碧含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吳曉華
被 告 吳曉春
被 告 趙碧貞
被 告 趙奇通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趙東寅
被 告 劉灩蓉
被 告 陳伯魁
被 告 陳仲斌
被 告 陳志雄
被 告 陳輝雄
被 告 陳惠子
被 告 陳寶玉
被 告 趙彩萍
被 告 張智堯
被 告 張嘉津
被 告 張嘉真
被 告 馬群力
被 告 馬嘉宏
被 告 趙瑟屏
被 告 劉馨憶
被 告 趙純慶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趙存棕
被 告 趙純櫻
被 告 趙純瓏
被 告 趙家煌
被 告 趙家進
被 告 趙佩伶
被 告 趙敏伶
被 告 趙玲瓏
被 告 趙阿慎
被 告 詹趙阿瑜
被 告 趙彩霞
被 告 翁夏
被 告 趙恩賜
被 告 趙恩德
被 告 趙恩誼
被 告 趙祐羚
被 告 趙東和
被 告 趙東榮
被 告 丁趙靜子
被 告 趙淑媛
被 告 趙之菱
被 告 趙淑姜
被 告 趙淑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淳慈
被 告 趙志興
被 告 趙志堯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趙志毅
被 告 趙志斌
被 告 趙志彥
被 告 趙蕙如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蔡張玉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蔡農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羅元里
被 告 蔡銘昌
被 告 蔡銘山
被 告 蔡旻沂
被 告 蔡進輝
被 告 陳蔡玉蘭
被 告 黃蔡秀英
被 告 蔡招枝
被 告 陳萬得
被 告 陳萬榮
被 告 陳紅杏
被 告 林旭仁
被 告 林旭翎
被 告 林麗萍
被 告 林靜怡
被 告 吳宣養
被 告 吳昭慧
被 告 吳佩齡
被 告 陳碧蓮
被 告 林思宏
被 告 林思作
被 告 林思震
被 告 羅桂香
被 告 林益如
被 告 林眞宇
被 告 林英潔
被 告 林芳潔
被 告 林淳慈
被 告 林淳淑
被 告 林淳蓮
被 告 林歡歆
被 告 林淳寶
被 告 魏東海
被 告 魏東明
被 告 魏芳香
被 告 張月枝
被 告 姚連生
被 告 姚嘉慶
被 告 柯德銘
被 告 柯德木
被 告 李家賢
被 告 李幸屏
被 告 趙明英
被 告 陳芬英
被 告 趙駿彥
被 告 趙婉庭
被 告 趙姿盈
被 告 趙玉霞
被 告 趙心慈
被 告 趙雨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邱秀凰
被 告 姚孋芸
被 告 趙冠霖
被 告 趙翊廷
被 告 趙添福
被 告 周陳秀玉
被 告 周承翰
被 告 周芳怡
被 告 周芷宜
被 告 周志民
被 告 周秋嬋
被 告 周雅嬋
被 告 周北海
被 告 周三民
被 告 周玲嬋
被 告 周月嬋
被 告 周佳嬋
被 告 周婉嬋
被 告 周敏玲
被 告 周正雄
被 告 周俊雄
被 告 林宏民
被 告 林少民
被 告 陳林翠眉
被 告 邱斯筠
被 告 李周娟娟
被 告 蔡周欣欣
被 告 楊偉仁
被 告 楊佩婷
被 告 楊佩虹
被 告 周丹華
被 告 葉俊彥
被 告 温瓊瑤
被 告 温碧霞
被 告 温登和
被 告 楊席評
被 告 楊婷寓
被 告 楊席貞
被 告 楊千瑩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温沛紜
被 告 温明賢
被 告 温登旺
被 告 王茂章
被 告 王睿杰
被 告 王勝鴻
被 告 王沛理
被 告 湯芸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秋
被 告 楊欣倪
被 告 趙延堤
被 告 趙志賢
被 告 謝趙色媛
被 告 趙麗峰
被 告 趙子寬
被 告 趙子修
被 告 趙子雲
被 告 趙子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靜茹
被 告 趙莉莉
被 告 趙惠如
被 告 趙令晰
被 告 趙君亮
被 告 趙君藤
被 告 趙君山
被 告 趙素嬌
被 告 趙嫊媛
被 告 趙沛林
被 告 趙文雄
被 告 趙文泉
被 告 趙政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奕晟
訴訟代理人 趙秀玉
被 告 趙信男
被 告 趙信發
被 告 趙福源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劉趙秀英
被 告 楊趙麗月
被 告 趙麗鳳
被 告 趙文助
被 告 趙奕偉
被 告 趙勇昌
被 告 趙子伯
被 告 李基益律師(即趙子三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趙健銘
被 告 趙子基
被 告 趙煥庭
被 告 趙翊傑
被 告 趙恩賢
被 告 陳俊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美媛
被 告 趙鎮欽
被 告 趙鎮柏
被 告 趙建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鎮欽
被 告 趙子成
被 告 趙文傑
被 告 趙政宏
被 告 趙志鄉
被 告 丁英華
被 告 趙春霖
被 告 趙秋露
被 告 趙倍欽
被 告 商永洲
被 告 商美英
被 告 商永義
被 告 陳宜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美媛
被 告 趙文祥
被 告 王水枝
被 告 趙忠志
被 告 陳淑珠
被 告 曾湘怡
被 告 曾文毅
被 告 曾文顯
被 告 曾文石
被 告 曾文正
被 告 李曾秋瓊
被 告 趙曾秋月
被 告 曾秋霞
被 告 曾秋香
被 告 劉沈寶綉
被 告 劉博滄
被 告 劉淑華
被 告 劉月鳳
被 告 劉淑惠
被 告 劉宜芬
被 告 劉湘湘
被 告 劉曾秀嬌
被 告 劉存緯
被 告 劉柏均
被 告 劉艾妮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珠
被 告 劉依萍
被 告 劉懿玲
被 告 劉欽源
被 告 楊劉素蘭
被 告 劉碧雲
被 告 劉淑絹
被 告 趙彰權
被 告 施趙麗花
被 告 趙麗雪
被 告 趙賴秀英
被 告 趙文華
被 告 趙素蓮
被 告 趙玲玲
被 告 趙淑婉
被 告 趙淑珍
被 告 蘇肇章
被 告 蘇麗美
被 告 蘇雅芬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蘇惠美
被 告 凌志揚
被 告 施林果
被 告 施勇任
被 告 施勇年
被 告 施天華
被 告 施秀穎
被 告 林珠如
被 告 施立人
被 告 施立桓
被 告 施立偉
被 告 趙雅玲
被 告 趙湘瑩 (即趙惠玲)
被 告 王庭鈺
被 告 王慶文
被 告 王素吟
被 告 王吟卿
被 告 王真嬋
被 告 王水和
被 告 王燕鳳
被 告 林趙瓊月
被 告 洪慶福
被 告 洪能文
被 告 洪美華
被 告 洪美玲
被 告 白承翰即白富元
被 告 白筱鈴即白婉莛
被 告 白莉蓁
被 告 白珈苡
被 告 白美桂
被 告 白采仙
被 告 趙娣嫻即趙晏鐸
被 告 張秀鶯
被 告 林聖力
被 告 林妙娥
被 告 林妙姿
被 告 張秀蓮
被 告 張幸夫
被 告 張立夫
被 告 張梅芬
被 告 張永茂
被 告 張永昌
被 告 王張秀雲
被 告 黃炳福
被 告 黃振忠
被 告 黃振誠
被 告 黃馨慧
被 告 潘張秀芬
被 告 張秀芳
被 告 張秀虹
被 告 張煒增
被 告 張永斌
被 告 張家銘
被 告 張淑慧
被 告 張永勳
被 告 張森寶
被 告 張瓊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如
被 告 張瓊玉
被 告 張瓊英
被 告 張瓊華
被 告 張瓊萱
被 告 張雅婷
被 告 張雅如
被 告 張裕仁
被 告 張裕榮
被 告 張蕙芬
被 告 張蕙馨
被 告 張蕙娟
被 告 張澤樇
被 告 張詹蚶
被 告 張永森
被 告 張朝棟
被 告 王茂騏
被 告 王科甲
被 告 王淑英
被 告 鐘明科
被 告 鐘于婷
被 告 鐘立婷 遷出國外(應受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鐘文秀
被 告 趙子能
被 告 商連盛
被 告 商啟煌
被 告 商茗浚
被 告 商燕文
被 告 施義福
被 告 趙哲毅
被 告 趙哲慶
被 告 趙世杉
被 告 趙秋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坤龍
被 告 趙鏜泉
被 告 趙鏜枝即趙鏜義
被 告 趙信彥
被 告 趙信忠
被 告 趙信孝
被 告 張雪真
被 告 趙元農
被 告 趙文郁
被 告 趙桂鳳
被 告 趙桂鶯
被 告 蔣屹修
被 告 蔣承恩
被 告 蔣富鈞
被 告 蔣棟奇
被 告 黃來蔭
被 告 趙欣彥
被 告 趙詠福
被 告 趙阿花
被 告 趙秀霞
被 告 趙武信
被 告 趙旭茗即趙子毅
被 告 趙英蘭
被 告 趙墨淮即趙英慧
被 告 趙廖阿綢
被 告 趙敏智
被 告 趙敏龍
被 告 趙令森
被 告 趙緯橙
被 告 趙子豪
被 告 趙令傑
被 告 廖春鄉
被 告 林抒真
被 告 林抒凡
被 告 林抒彤
被 告 林碧
被 告 林秀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碧
被 告 林美鳳
被 告 蔡玉梅
被 告 蔡貴滿
被 告 陳煜明
被 告 陳春彬
被 告 陳淑琴
被 告 趙勝男
被 告 林春蘭
被 告 楊雁甯
被 告 趙偉勛
被 告 趙庭儀
被 告 趙容萱
被 告 趙志雄
被 告 趙家宏
被 告 趙志杰
被 告 趙振華
被 告 趙文裕
被 告 趙雅玲
被 告 趙雅貞
被 告 趙雅君
被 告 陳漢卿
被 告 陳明華
被 告 陳志賀
被 告 陳志維
被 告 陳玉慧
被 告 賴榮德
被 告 賴淑惠
被 告 賴淑婷
被 告 詹文發
被 告 詹銘輝
被 告 詹潔如
被 告 趙榮峰
被 告 趙俊喨
被 告 黃玉珍
被 告 趙玟婷
被 告 黃建章
被 告 黃雲顯
被 告 黃啟華
被 告 黃莉
被 告 黃湘淇
被 告 趙綉暖
被 告 趙綉枝
被 告 陳勝福
被 告 陳興順
被 告 趙林
被 告 趙鏜溪
被 告 趙淑惠
被 告 張趙梅雀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詠鋒
被 告 趙黃素娥
被 告 趙志昇
被 告 趙譽博
被 告 趙炳煩即趙炳源
被 告 周碧蓮
被 告 趙令文
被 告 趙賴秀花
被 告 趙志鈞
被 告 趙素慧
被 告 趙涵韻
被 告 趙淑美
被 告 趙令武
被 告 趙陳葉
被 告 趙春生
被 告 趙春福
被 告 趙文維
被 告 李基益律師即趙子三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趙澤裕
被 告 趙倉海
被 告 趙進發
被 告 蘇趙秀珠
被 告 趙秀卿
被 告 趙玉娟
被 告 趙敏志
被 告 陳明忠
被 告 陳明安
被 告 陳明集
被 告 陳碧霞
被 告 陳碧貞
被 告 陳碧蘭
被 告 張余杏
被 告 張哲嘉
被 告 張智凱
被 告 張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趙禹生、趙瑞星、趙嫊鑫、趙淑妙、趙李淑燕、趙子建、趙子鴻、趙明珠、趙令鎧、趙俊㨗、趙俊滄、劉趙阿綿、葉玉煙、葉政盛、葉政章、葉國顯、葉素婉、葉淑惠、趙淑春、趙彩鳳、趙文坯、趙文達、趙文宏、趙文漩、林欽裕、陳趙彩麗、趙燕語、趙麗琴、趙清治、趙淑惠(28年9月15日生)、何趙淑純、趙採燕、趙慶堂、趙秀櫻、趙秀足、趙金麗、李文豐、李明擇、李映伶、李映宣、黃景彬、黃永楨、黃永輝、陳金銘、陳美君、陳怡如、陳美如、陳明慧、陳金勳、陳桂雲、鄭宜成、鄭耀森、鄭鉉珠、鄭淑娟,應就被繼承人趙成林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72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趙權能、鄭趙幼惠、趙幼妙、趙幼霓應就被繼承人趙世洋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趙國佑、趙志清、趙正義、趙莉娟、趙令德、趙忠凉、趙令瓜、趙玉美應就被繼承人趙文鑄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趙陳貴美、趙水龍、趙玉寶、趙秋燕、趙依蘋、林素真、趙子賢、趙佩珍、趙飛龍、潘連樹、潘圍、潘玉雪、潘玉銀、潘玉淑、趙素雲應就被繼承人趙其明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趙振興、吳雪嬌、趙以暉、趙以濤、趙以雯、趙文蔚、趙俊仲、趙娉婷、趙昭弘、趙初月、趙黎止應就被繼承人趙得卿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趙政光、趙士光、趙黃金環、趙立偉、趙燕婷、趙振昌、鄭趙黎明應就被繼承人趙世斌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趙志祿、趙裕仁、趙秀英、趙淑芳、趙淑禛、趙淑玲應就被繼承人趙世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趙世文、趙炎統、李清華、李清勝、李清文、李盈蒼、李盈昌、李盈邦、李淑玲、李淑婉、章如琦、趙玉荷應就被繼承人趙六一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0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趙孫蓉華、趙高巍、趙品涵、趙高明、趙柏森、趙珮吟、趙有超、林佑聰、林妘、林姲岑、林進鋒、林壬癸、林進添、林進華、趙美幸、趙林碧珠、趙令沂、趙玉霞(41年12月1日生)、陳新助、陳錫嘉、何陳鶴、王永成、王昶富、王美香、王美蘭、楊陳玉綢、陳玉美、施柯美女、施政豪、施典妙、施和君、施貽齡、施懿晉、施囿仲、施宥任、施為源、施伯宜、施宛秀應就被繼承人趙山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0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趙子文、方趙碧蓉、趙碧含、吳曉華、吳曉春、趙碧貞、趙奇通、趙東寅、劉灩蓉、陳伯魁、陳仲斌、陳志雄、陳輝雄、陳惠子、陳寶玉、趙彩萍、張智堯、張嘉津、張嘉真、馬群力、馬嘉宏、趙瑟屏、劉馨憶、趙純慶、趙存棕、趙純櫻、趙純瓏、趙家煌、趙家進、趙佩伶、趙敏伶、趙玲瓏、趙阿慎、詹趙阿瑜、趙彩霞、翁夏、趙恩賜、趙恩德、趙恩誼、趙祐羚、趙東和、趙東榮、丁趙靜子、趙淑媛、趙之菱、趙淑姜、趙淑鶴、趙志興、趙志堯、趙志毅、趙志斌、趙志彥、趙蕙如、蔡張玉珍、蔡農建、羅元里、蔡銘昌、蔡銘山、蔡旻沂、蔡進輝、陳蔡玉蘭、黃蔡秀英、蔡招枝、陳萬得、陳萬榮、陳紅杏、林旭仁、林旭翎、林麗萍、林靜怡、吳宣養、吳昭慧、吳佩齡、陳碧蓮、林思宏、林思作、林思震、羅桂香、林益如、林眞宇、林英潔、林芳潔、林淳慈、林淳淑、林淳蓮、林歡歆、林淳寶、魏東海、魏東明、魏芳香、張月枝應就被繼承人趙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姚連生、姚嘉慶、柯德銘、柯德木、李家賢、李幸屏、趙明英、陳芬英、趙駿彥、趙婉庭、趙姿盈、趙玉霞(36年12月6日生)、趙心慈、趙雨水、邱秀凰、姚孋芸、趙冠霖、趙翊廷、趙添福應就被繼承人趙火枝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周陳秀玉、周承翰、周芳怡、周芷宜、周志民、周秋嬋、周雅嬋、周北海、周三民、周玲嬋、周月嬋、周佳嬋、周婉嬋、周敏玲、周正雄、周俊雄、林宏民、林少民、陳林翠眉、邱斯筠、李周娟娟、蔡周欣欣、楊偉仁、楊佩婷、楊佩虹、周丹華應就被繼承人趙漢烈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温登旺、温登和、温明賢、温沛紜、温瓊瑤、王茂章、王睿杰、王勝鴻、王沛理、湯芸蓁、温碧霞、楊席貞、楊席評、楊欣倪、楊千瑩、楊婷寓應就被繼承人温生傳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温明賢、温沛紜、温瓊瑤應就被繼承人陳雪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45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被告趙延堤、趙志賢、謝趙色媛、趙麗峰應就被繼承人趙陳枝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被告趙子寬、趙子修、趙子雲、趙子成、趙莉莉、趙惠如、趙令晰、趙君亮、趙君藤、趙君山、趙素嬌、趙嫊媛應就被繼承人趙世紹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被告趙信男、趙信發、趙福源、劉趙秀英、楊趙麗月、趙麗鳳應就被繼承人趙漢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8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八、被告蘇肇章、蘇麗美、蘇雅芬、蘇惠美應就被繼承人蘇天賜公同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九、被告趙信彥、趙信忠、趙信孝、張雪真、趙元農、趙文郁、趙桂鳳、趙桂鶯、蔣屹修、蔣承恩、蔣富鈞、蔣棟奇、黃來蔭、趙欣彥、趙淑惠(64年10月12日生)、趙詠鋒、趙詠福、趙阿花、趙秀霞、趙武信、趙子毅(即趙旭茗)、趙英蘭、趙英慧(即趙墨淮)、趙廖阿綢、趙敏智、趙敏龍、趙令森、趙緯橙、趙子豪、趙令傑、廖春鄉、林抒真、林抒凡、林抒彤、林碧、林秀英、林美鳳、蔡玉梅、蔡貴滿、陳煜明、陳春彬、陳淑琴、張趙梅雀應就被繼承人趙藔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被告趙勝男、林春蘭、趙雁甯、趙偉勛、趙庭儀、趙容萱、趙志雄、趙家宏、趙志杰、趙振華、趙文裕、趙雅玲(69年1月2日生)、趙雅貞、趙雅君、陳漢卿、陳明華、陳志賀、陳志維、陳玉慧、賴榮德、賴淑惠、賴淑婷、詹文發、詹銘輝、詹潔如應就被繼承人趙明信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一、被告趙榮峰、趙俊喨、黃玉珍、趙玟婷、黃建章、黃雲顯、黃啟華、黃莉、黃湘淇、趙綉暖、趙綉枝應就被繼承人趙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二、被告趙賴秀花、趙志鈞、趙素慧、趙涵韻、趙淑美應就被繼承人趙令山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1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三、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2251地號土地(即如附表一、二)土地,應分別予以變價分割,並分別按如附表一、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二十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即被繼承人趙瓊雲部分)二十五、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51,100元。
其中百分之八十二由附表一所示之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公同共有者,訴訟費用連帶負擔),其餘百分之十八由附表二所示之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公同共有者,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繫屬後,於民國108年6月23日趙弘毅死亡,繼承人趙雅玲、趙湘瑩即趙惠玲承受訴訟。
108年3月19日楊周丹姿死亡,繼承人楊偉仁、楊佩婷、楊佩虹承受訴訟。
108年8月28日趙廷方死亡,繼承人趙陳淑麗、趙聖凱、趙聖婕、趙子耀、趙子泰、趙素珍承受訴訟。
108年8月6日趙信弘死亡,繼承人張雪真、趙元農、趙文郁承受訴訟。
108年6月7日趙令喜死亡,繼承人林素真、趙子賢、趙佩珍、承受訴訟。
108年5月12日趙振寧死亡,繼承人吳雪嬌、趙以暉、趙以濤、趙以雯承受訴訟。
107年10月8日周陳速貞死亡,繼承人周北海、周三民、周玲嬋、周月嬋、周佳嬋、周婉嬋、周敏玲承受訴訟。
108年12月7日林瓊琚死亡,繼承人趙文蔚、趙俊仲、趙娉婷承受訴訟。
10 9年4月14日趙江泮死亡,繼承人趙澤裕、趙倉海、趙進發、蘇趙秀珠、趙秀卿、趙玉娟、趙敏志承受訴訟。
109年5月21日陳趙彩枝死亡,繼承人陳明忠、陳明安、陳明集、陳碧霞、陳碧貞、陳碧蘭承受訴訟。
109年2月17日張重喜死亡,繼承人張余杏、張哲嘉、張智凱、張育瑋承受訴訟。
上開原告聲明承受訴訟部分,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後,108年3月8日趙文福、趙清濱將土地應有部分出售給趙哲慶,由趙哲慶承當訴訟。
三、除被告趙採燕(訴訟代理人童偉勝)、趙陳淑麗(訴訟代理人陳尚進)、趙令康、趙陳貴美(訴訟代理人李治儀)、趙玉寶、趙秋燕、趙依蘋、李盈蒼、李盈邦(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康芸生)、温沛紜(兼温瓊瑤、温碧霞、温登和、楊席評、楊婷寓、楊席貞、楊千瑩訴訟代理人)、王沛理、趙子成(訴訟代理人鄧靜茹)、趙君亮、趙正吉(訴訟代理人趙奕晟)、趙文助、趙鎮欽(兼趙鎮柏、趙建興訴訟代理人)、趙志鄉、王水枝、黃來蔭、趙詠鋒(兼陳勝福、陳興順、趙林、趙鏜溪、趙淑惠、張趙梅雀共同訴訟代理人)、趙詠福、趙阿花、趙秀霞、林秀英(訴訟代理人林碧)、陳興順、趙譽博、周碧蓮、陳明忠、陳明集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979地號土地、面積4619平方公尺)、同段225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251地號土地、面積279平方公尺),並無因物之目的而有不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復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致多年來未能充分利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原告為兼顧各共有人彼此利益,及充分利用土地之目的,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
並聲明:(一)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979地號土地、面積4619平方公尺)、同段225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251地號土地、面積279平方公尺)予以分割由其中一位共有人取得,並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趙禹生、趙瑞星、趙嫊鑫、趙淑妙、趙李淑燕、趙子建、趙子鴻、趙明珠、趙令鎧、趙俊㨗、趙俊滄、劉趙阿綿、葉玉煙、葉政盛、葉政章、葉國顯、葉素婉、葉淑惠、趙淑春、趙彩鳳、趙文坯、趙文達、趙文宏、趙文漩、林欽裕、陳趙彩麗、趙燕語、趙麗琴、趙清治、趙淑惠(28年9月15日生)、何趙淑純、趙採燕、趙慶堂、趙秀櫻、趙秀足、趙金麗、李文豐、李明擇、李映伶、李映宣、黃景彬、黃永楨、黃永輝、陳金銘、陳美君、陳怡如、陳美如、陳明慧、陳金勳、陳桂雲、鄭宜成、鄭耀森、鄭鉉珠、鄭淑娟,應就被繼承人趙成林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72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趙權能、鄭趙幼惠、趙幼妙、趙幼霓應就被繼承人趙世洋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趙國佑、趙志清、趙正義、趙莉娟、趙令德、趙忠凉、趙令瓜、趙玉美應就被繼承人趙文鑄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趙陳貴美、趙水龍、趙玉寶、趙秋燕、趙依蘋、林素真、趙子賢、趙佩珍、趙飛龍、潘連樹、潘圍、潘玉雪、潘玉銀、潘玉淑、趙素雲應就被繼承人趙其明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240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趙振興、吳雪嬌、趙以暉、趙以濤、趙以雯、趙文蔚、趙俊仲、趙娉婷、趙昭弘、趙初月、趙黎止應就被繼承人趙得卿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趙政光、趙士光、趙黃金環、趙立偉、趙燕婷、趙振昌、鄭趙黎明應就被繼承人趙世斌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趙志祿、趙裕仁、趙秀英、趙淑芳、趙淑禛、趙淑玲應就被繼承人趙世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趙世文、趙炎統、李清華、李清勝、李清文、李盈蒼、李盈昌、李盈邦、李淑玲、李淑婉、章如琦、趙玉荷應就被繼承人趙六一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0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趙孫蓉華、趙高巍、趙品涵、趙高明、趙柏森、趙珮吟、趙有超、林佑聰、林妘、林姲岑、林進鋒、林壬癸、林進添、林進華、趙美幸、趙林碧珠、趙令沂、趙玉霞(41年12月1日生)、陳新助、陳錫嘉、何陳鶴、王永成、王昶富、王美香、王美蘭、楊陳玉綢、陳玉美、施柯美女、施政豪、施典妙、施和君、施貽齡、施懿晉、施囿仲、施宥任、施為源、施伯宜、施宛秀應就被繼承人趙山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趙子文、方趙碧蓉、趙碧含、吳曉華、吳曉春、趙碧貞、趙奇通、趙東寅、劉灩蓉、陳伯魁、陳仲斌、陳志雄、陳輝雄、陳惠子、陳寶玉、趙彩萍、張智堯、張嘉津、張嘉真、馬群力、馬嘉宏、趙瑟屏、劉馨憶、趙純慶、趙存棕、趙純櫻、趙純瓏、趙家煌、趙家進、趙佩伶、趙敏伶、趙玲瓏、趙阿慎、詹趙阿瑜、趙彩霞、翁夏、趙恩賜、趙恩德、趙恩誼、趙祐羚、趙東和、趙東榮、丁趙靜子、趙淑媛、趙之菱、趙淑姜、趙淑鶴、趙志興、趙志堯、趙志毅、趙志斌、趙志彥、趙蕙如、蔡張玉珍、蔡農建、羅元里、蔡銘昌、蔡銘山、蔡旻沂、蔡進輝、陳蔡玉蘭、黃蔡秀英、蔡招枝、陳萬得、陳萬榮、陳紅杏、林旭仁、林旭翎、林麗萍、林靜怡、吳宣養、吳昭慧、吳佩齡、陳碧蓮、林思宏、林思作、林思震、羅桂香、林益如、林眞宇、林英潔、林芳潔、林淳慈、林淳淑、林淳蓮、林歡歆、林淳寶、魏東海、魏東明、魏芳香、張月枝應就被繼承人趙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姚連生、姚嘉慶、柯德銘、柯德木、李家賢、李幸屏、趙明英、陳芬英、趙駿彥、趙婉庭、趙姿盈、趙玉霞(36年12月6日生)、趙心慈、趙雨水、邱秀凰、姚孋芸、趙冠霖、趙翊廷、趙添福應就被繼承人趙火枝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周陳秀玉、周承翰、周芳怡、周芷宜、周志民、周秋嬋、周雅嬋、周北海、周三民、周玲嬋、周月嬋、周佳嬋、周婉嬋、周敏玲、周正雄、周俊雄、林宏民、林少民、陳林翠眉、邱斯筠、李周娟娟、蔡周欣欣、楊偉仁、楊佩婷、楊佩虹、周丹華應就被繼承人趙漢烈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温登旺、温登和、温明賢、温沛紜、温瓊瑤、王茂章、王睿杰、王勝鴻、王沛理、湯芸蓁、温碧霞、楊席貞、楊席評、楊欣倪、楊千瑩、楊婷寓應就被繼承人温生傳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被告温明賢、温沛紜、温瓊瑤應就被繼承人陳雪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45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被告趙延堤、趙志賢、謝趙色媛、趙麗峰應就被繼承人趙陳枝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十七)被告趙子寬、趙子修、趙子雲、趙子成、趙莉莉、趙惠如、趙令晰、趙君亮、趙君藤、趙君山、趙素嬌、趙嫊媛應就被繼承人趙世紹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十八)被告趙信男、趙信發、趙福源、劉趙秀英、楊趙麗月、趙麗鳳應就被繼承人趙漢津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80辦理繼承登記。
(十九)趙子能、商連盛、商啟煌、商茗浚、商燕文就被繼承人趙瓊雲公同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被告蘇肇章、蘇麗美、蘇雅芬、蘇惠美應就被繼承人蘇天賜公同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一)被告趙信彥、趙信忠、趙信孝、張雪真、趙元農、趙文郁、趙桂鳳、趙桂鶯、蔣屹修、蔣承恩、蔣富鈞、蔣棟奇、黃來蔭、趙欣彥、趙淑惠(64年10月12日生)、趙詠鋒、趙詠福、趙阿花、趙秀霞、趙武信、趙子毅(即趙旭茗)、趙英蘭、趙英慧(即趙墨淮)、趙廖阿綢、趙敏智、趙敏龍、趙令森、趙緯橙、趙子豪、趙令傑、廖春鄉、林抒真、林抒凡、林抒彤、林碧、林秀英、林美鳳、蔡玉梅、蔡貴滿、陳煜明、陳春彬、陳淑琴、張趙梅雀應就被繼承人趙藔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二)被告趙勝男、林春蘭、趙雁甯、趙偉勛、趙庭儀、趙容萱、趙志雄、趙家宏、趙志杰、趙振華、趙文裕、趙雅玲(69年1月2日生)、趙雅貞、趙雅君、陳漢卿、陳明華、陳志賀、陳志維、陳玉慧、賴榮德、賴淑惠、賴淑婷、詹文發、詹銘輝、詹潔如應就被繼承人趙明信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三)被告趙榮峰、趙俊喨、黃玉珍、趙玟婷、黃建章、黃雲顯、黃啟華、黃莉、黃湘淇、趙綉暖、趙綉枝應就被繼承人趙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四)被告趙賴秀花、趙志鈞、趙素慧、趙涵韻、趙淑美應就被繼承人趙令山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21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十五)訴訟費用依持分比例分擔。
二、被告抗辯:
(一)李基益律師(即趙子三之遺產管理人):同意原告請求,訴訟費用按比例分擔。
(二)趙詠鋒、趙詠福、趙秀霞、趙阿花:多數被告持分極微,不會重視此案件,所以多數沒出面,結果容易被少數人操作,造成不公平,若無法駁回原告之訴,請變價分割。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主張不能因為少數一點點權利的行使,影響到大多數的人權益,如果要分割,要考慮現實情況,考量每個人的需求跟社會穩定。
勘查當天,我有詢問到有一家是弱勢家族,如果房子被賣了之後,將來何去何從,原告說你有辦法的話就買下來,讓他們住,我主張如果能協調找到人購買,就能避免社會動盪。
另就分割方案,主張應以維持現狀優先。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若無法回原告之訴,請變價分割,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趙採燕: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四)被告趙幼霓:變價分割。
(五)被告趙玉寶: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六)被告趙秋燕: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七)被告趙文蔚:變價分割。
(八)被告施伯宜:實物分割或變價分割都可以,因為時間拖太久。
(九)被告王睿杰、王勝鴻、王沛理、湯芸蓁:變價分割。
(十)被告趙子成: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十一)被告趙君亮: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十二)被告趙鎮欽、趙鎮柏、趙建興: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2部分土地。
(十三)被告趙志鄉: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十四)被告陳宜妏、陳俊秋: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十五)被告王水枝:變價分割。
(十六)被告張雅如、張森寶、張瓊文:變價分割。
(十七)被告張瓊英:變價分割。
(十八)被告趙秋烟:變價分割。
(十九)被告趙鏜枝(即趙鏜義):變價分割。
(二十)被告趙緯橙:變價分割。
(二十一)被告趙子豪:變價分割。
(二十二)被告林碧、林秀英:變價分割。
(二十三)被告林美鳳:變價分割。
(二十四)被告趙俊喨: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二十五)被告趙譽博:實物分割,取得目前使用之停車房。如果要以拍賣方式處理,要有適當補償。
(二十六)被告趙文維:實物分割,取得土地。地號2251土地上面的房屋為長輩所有,沒有人住。
(二十七)被告趙陳貴美:實物分割,取得土地。
(二十八)被告趙文助、趙令康、趙哲毅、趙哲慶、葉俊彥:願意繼續保持共有,並主張將系爭1979土地分成四大塊,並於中間留設7米通道維持共有,其分割方案如附圖三所示。
(二十九)被告趙秀霞:由原持有人(有意承購者)取得,否則讓任何一位有意承購者,均有承購機會。
(三十)被告趙政吉: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32、A35、A36土地。
另同段1978地號土地被告持分900分之30,希望以地易地,跟1979交換,不足部分購買。
(三十一)被告黃來蔭:土地跟房屋已賣給新地主。
(三十二)被告趙玟婷、趙俊喨、黃玉珍:實物分割,取得編號BP1土地。
(三十三)被告趙陳貴美、趙玉霞、趙秋燕、趙依蘋::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19土地。
(三十四)被告趙志鄉:實物分割,取得編號A28土地。
(三十五)被告温明賢、温沛紜、温瓊瑤:實物分割,依分割線AB、CD平行土地北側地界線並與編號27界線與東側地界線圍成面積144.34平方公尺土地,由温明賢取得三分之一、温瓊瑤取得三分之二。
被繼承人温生傳應有部分14400分之120願受鑑價補償。
(三十六)被告陳明忠、陳明集:還沒決定要如何處理。
(三十七)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十八)被告趙淑惠、趙秀霞、陳興順、陳勝福、趙鏜義、趙林、趙鏜溪、趙詠鋒另行具狀;
被告趙文華、趙文助、趙令康、趙哲毅、趙哲慶、葉俊彥、趙酉祥、趙沛林、趙文雄、趙文泉亦另行具狀,惟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收受,但本院認為上開書狀並不影響本件認定結果,附此說明。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原告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參照)。
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趙成林、趙世洋、趙文鑄、趙其明、趙得卿、趙世斌、趙世永、趙六一、趙山、趙哥、趙火枝、趙漢烈、温生傳、陳雪、趙陳枝、趙世紹、趙漢津、蘇天賜、趙藔、趙明信、趙火、趙令山於訴訟繫屬前均已死亡,有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
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繼承人就其被繼承人名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部分分別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22項所示。
惟原告聲明第19項關於被繼承人趙瓊雲部分,其繼承人趙子能、商連盛、商啟煌、商茗浚、商燕文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此部分應無再以訴訟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二)原告主張系爭2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兩造迄未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既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再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在德、日、瑞民法,固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價金分配為例外,但我民法對於二者,則無分軒輊,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系爭1979地號土地位於文昌路與福興街交叉路口,面積達4619平方公尺;
2251地號土地位於永和街旁,面積則為279平方公尺。
惟系爭1979地號土地上散雜磚造建物、鐵皮屋、花圃等如附圖一編號A1至A38;
系爭2251地號土地則有如附圖二所示B1-B4磚造建物、加強磚造含鐵皮建物等地上物。
2、本院審酌:系爭1979地號土地面積4619平方公尺,地上物紛雜,建物之間並無妥善完整之通路建置,彼此錯落搭建,導致系爭土地使用不完整,又因部分系爭土地共有人過世,後代子孫遷居他處,對系爭土地存有共有權利者達5百餘人,多數共有人無法使用系爭土地,倘若系爭土地採用原物分割方式,而按兩造應有部分計算,共有人僅能取得微小之土地,形狀不規則,細分結果,恐有畸零地、袋地產生,分配地形亦難期方正,徒增彼此法律關係之複雜性;
況共有人應有部分較少者,分配取得土地面積狹小,亦難以為有效之經濟使用,更將使土地整體價值驟減,嚴重影響各共有人之權益,明顯不利於共有人,因此若再維持部分共有關係,則更增土地使用之複雜性,如此定將造成系爭土地過度細分,造成土地利用不完整,有礙系爭土地經濟效用,徒然減損土地經濟效益,實不符合兩造使用土地之利益。
且系爭1979地號土地格局方正,如能統一規劃處理,對於土地之合理利用,應有助益。
本院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認採取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屬適當,並符合公平。
且共有人如欲取得土地,亦可經由變價程序取得,其權利並無因此受影響。
因此,系爭1979地號土地應以變價方式為分割,始為適當,而所變賣之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載比例分配之。
另系爭2251地號土地面積279平方公尺,土地位於道路旁呈狹長型,僅有部分共有人願意分配靠近附圖二編號BP1之位置,其他部分土地則無共有人表示意見,本院認為考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認此土地如亦採取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屬適當,並符合公平。
且如上所述共有人如欲取得土地,亦可經由變價程序取得,其權利並無因此受影響。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系爭1979、2251地號土地均以變價分割方式,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23項所示。
四、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
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其餘當事人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分割前應有部分即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5項所示。
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51,100元(裁判費4,850元、地政規費42,830元、戶政規費3,42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一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註:依據108年4月10日12時24分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註1-5:依據108年4月10日12時55分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被告│登記│原共有人│應有部分 │現共有人 │備註 │
│編號│次序│ │ │ │ │
│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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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趙清治 │1/200 │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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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 │2 │趙成林 │72/14400 │2趙禹生、3趙瑞星、4趙嫊鑫、5趙淑妙、│原共有人趙成林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禹生│
│55 │ │ │ │6趙李淑燕、7趙子建、8趙子鴻、9趙明珠│、趙瑞星、趙嫊鑫、趙淑妙、趙李淑燕、│
│ │ │ │ │、10趙令鎧、11趙俊㨗、12趙俊滄、13劉│趙子建、趙子鴻、趙明珠、趙令鎧、趙秋│
│ │ │ │ │趙阿綿、14葉玉煙、15葉政盛、16葉政章│雄(更名楊秋雄,出養、原告撤回)、趙│
│ │ │ │ │、17葉國顯、18葉素婉、19葉淑惠、20趙│俊㨗、趙俊滄、劉趙阿綿、葉玉煙、葉政│
│ │ │ │ │淑春、21趙彩鳳、22趙文坯、23趙文達、│盛、葉政章、葉國顯、葉素婉、葉淑惠、│
│ │ │ │ │24趙文宏、25趙文漩、26林欽裕、27陳趙│趙淑春、趙彩鳳、趙文坯、趙文達、趙文│
│ │ │ │ │彩麗、28趙燕語、29趙麗琴、1趙清治、 │宏、趙文漩、林欽裕、陳趙彩麗、趙燕語│
│ │ │ │ │31趙淑惠(28年9月15日生)、32何趙淑 │、趙麗琴、趙清治、趙淑惠(28年9月15 │
│ │ │ │ │純、33趙採燕、34趙慶堂、35趙秀櫻、36│日生)、何趙淑純、趙採燕、趙慶堂、趙│
│ │ │ │ │趙秀足、37趙金麗、38李文豐、39李明擇│秀櫻、趙秀足、趙金麗、李文豐、李明擇│
│ │ │ │ │、40李映伶、41李映宣、42黃景彬、43黃│、李映伶、李映宣、黃景彬、黃永楨、黃│
│ │ │ │ │永楨、44黃永輝、45陳金銘、46陳美君、│永輝、陳金銘、陳美君、陳怡如、陳美如│
│ │ │ │ │47陳怡如、48陳美如、49陳明慧、50陳金│、陳明慧、陳金勳、陳桂雲、鄭宜成、鄭│
│ │ │ │ │勳、51陳桂雲、52鄭宜成、53鄭耀森、54│耀森、鄭鉉珠、鄭淑娟 │
│ │ │ │ │鄭鉉珠、55鄭淑娟(公同共有)54人 │ │
│ │ │ │ │(缺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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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 │趙慶堂 │1/200 │(缺56)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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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至│4 │趙廷方 │200/14400 │57趙陳淑麗、58趙聖凱、59趙聖婕、60趙│原共有人趙廷方(21年7月30日生、L1026│
│62 │ │ │ │子耀、61趙子泰、62趙素珍(公同共有)│82411)死亡,其繼承人為趙陳淑麗、趙 │
│ │ │ │ │6人 │聖凱、趙聖婕、趙子耀、趙子泰、趙素珍│
├──┼──┼────┼───────────┼──────────────────┼──────────────────┤
│63至│5 │趙世洋 │120/14400 │63趙權能、64鄭趙幼惠、65趙幼妙、66趙│原共有人趙世洋死亡,其繼承人為趙權能│
│66 │ │ │ │幼霓(公同共有)4人 │、鄭趙幼惠、趙幼妙、趙幼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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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 │趙令康 │1200/14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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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至│7 │趙文鑄 │240/14400 │68趙國佑、69趙志清、70趙正義、71趙莉│原共有人趙文鑄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國佑│
│75 │ │ │ │娟、72趙令德、73趙忠凉、74趙令瓜、75│、趙志清、趙正義、趙莉娟、趙令德、趙│
│ │ │ │ │趙玉美(公同共有)8人 │忠凉、趙令瓜、趙玉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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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至│8 │趙其明 │240/14400 │76趙陳貴美、77趙水龍、78趙玉寶、79趙│原共有人趙其明死亡,其繼承人為趙陳貴│
│90 │ │ │ │秋燕、80趙依蘋、81林素真、82趙子賢、│美、趙水龍、趙玉寶、趙秋燕、趙依蘋、│
│ │ │ │ │83趙佩珍、84趙飛龍、85潘連樹、86潘圍│林素真、趙子賢、趙佩珍、趙飛龍、潘連│
│ │ │ │ │、87潘玉雪、88潘玉銀、89潘玉淑、90趙│樹、潘圍、潘玉雪、潘玉銀、潘玉淑、趙│
│ │ │ │ │素雲(公共共有)15人 │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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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至│9 │趙得卿 │1/168 │91趙振興、92吳雪嬌、93趙以暉、94趙以│原共有人趙得卿死亡,其繼承人為趙振興│
│101 │ │ │ │濤、95趙以雯、96趙文蔚、97趙俊仲、98│、吳雪嬌、趙以暉、趙以濤、趙以雯、趙│
│ │ │ │ │趙娉婷、99趙昭弘、100趙初月、101趙黎│文蔚、趙俊仲、趙娉婷、趙昭弘、趙初月│
│ │ │ │ │止(公同共有)11人 │、趙黎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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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0 │趙世斌 │1/168 │102趙政光、103趙士光、104趙黃金環、 │原共有人趙世斌死亡,其繼承人為趙政光│
│至 │ │ │ │105趙立偉、106趙燕婷、107趙振昌、108│、趙士光、趙黃金環、趙立偉、趙燕婷、│
│108 │ │ │ │鄭趙黎明(公同共有)7人 │趙振昌、鄭趙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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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1 │趙世永 │1/168 │109趙志祿、110趙裕仁、111趙秀英、112│原共有人趙世永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志祿│
│至 │ │ │ │趙淑芳、113趙淑禛、114趙淑玲(公同共│、趙裕仁、趙秀英、趙淑芳、趙淑禛、趙│
│114 │ │ │ │有)6人 │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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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2 │趙六一 │600/14400 │115趙世文、116趙炎統、117李清華、118│原共有人趙六一死亡,其繼承人為趙世文│
│至 │ │ │ │李清勝、119李清文、120李盈蒼、121李 │、趙炎統、李清華、李清勝、李清文、李│
│126 │ │ │ │盈昌、122李盈邦、123李淑玲、124李淑 │盈蒼、李盈昌、李盈邦、李淑玲、李淑婉│
│ │ │ │ │婉、125章如琦、126趙玉荷(公同共有)│、章如琦、趙玉荷 │
│ │ │ │ │12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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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3 │趙山 │600/14400 │127趙孫蓉華、128趙高巍、129趙品涵、 │原共有人趙山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孫蓉華│
│至 │ │ │ │130趙高明、131趙柏森、132趙珮吟、133│、趙高巍、趙品涵、趙高明、趙柏森、趙│
│164 │ │ │ │趙有超、134林佑聰、135林妘、136林 │珮吟、趙有超、林佑聰、林妘、林姲岑│
│ │ │ │ │姲岑、137林進鋒、138林壬癸、139林進 │、林進鋒、林壬癸、林進添、林進華、趙│
│ │ │ │ │添、140林進華、141趙美幸、142趙林碧 │美幸、趙林碧珠、趙令沂、趙玉霞(41年│
│ │ │ │ │珠、143趙令沂、144趙玉霞(41年12月1 │12月1日生)、陳新助、陳錫嘉、何陳鶴 │
│ │ │ │ │日生)、145陳新助、146陳錫嘉、147何 │、王永成、王昶富、王美香、王美蘭、楊│
│ │ │ │ │陳鶴、148王永成、149王昶富、150王美 │陳玉綢、陳玉美、施柯美女、施政豪、施│
│ │ │ │ │香、151王美蘭、152楊陳玉綢、153陳玉 │典妙、施和君、施貽齡、施懿晉、施囿仲│
│ │ │ │ │美、154施柯美女、155施政豪、156施典 │、施宥任、施為源、施伯宜、施宛秀 │
│ │ │ │ │妙、157施和君、158施貽齡、159施懿晉 │ │
│ │ │ │ │、160施囿仲、161施宥任、162施為源、 │ │
│ │ │ │ │163施伯宜、164施宛秀(公同共有)3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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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14 │趙令龍 │800/14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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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15 │趙哥 │360/14400 │166趙子文、167方趙碧蓉、168趙碧含、 │原共有人趙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子文、│
│至 │ │ │ │169吳曉華、170吳曉春、171趙碧貞、172│方趙碧蓉、趙碧含、吳曉華、吳曉春、趙│
│256 │ │ │ │趙奇通、173趙東寅、174劉灩蓉、175陳 │碧貞、趙奇通、趙東寅、劉灩蓉、陳伯魁│
│ │ │ │ │伯魁、176陳仲斌、177陳志雄、178陳輝 │、陳仲斌、陳志雄、陳輝雄、陳惠子、陳│
│ │ │ │ │雄、179陳惠子、180陳寶玉、181趙彩萍 │寶玉、趙彩萍、張智堯、張嘉津、張嘉真│
│ │ │ │ │、182張智堯、183張嘉津、184張嘉真、 │、馬群力、馬嘉宏、趙瑟屏、劉馨憶、趙│
│ │ │ │ │185馬群力、186馬嘉宏、187趙瑟屏、188│純慶、趙存棕、趙純櫻、趙純瓏、趙家煌│
│ │ │ │ │劉馨憶、189趙純慶、190趙存棕、191趙 │、趙家進、趙佩伶、趙敏伶、趙玲瓏、趙│
│ │ │ │ │純櫻、192趙純瓏、193趙家煌、194趙家 │阿慎、詹趙阿瑜、趙彩霞、翁夏、趙恩賜│
│ │ │ │ │進、195趙佩伶、196趙敏伶、197趙玲瓏 │、趙恩德、趙恩誼、趙祐羚、趙東和、趙│
│ │ │ │ │、198趙阿慎、199詹趙阿瑜、200趙彩霞 │東榮、丁趙靜子、趙淑媛、趙之菱、趙淑│
│ │ │ │ │、201翁夏、202趙恩賜、203趙恩德、204│姜、趙淑鶴、趙志興、趙志堯、趙志毅、│
│ │ │ │ │趙恩誼、205趙祐羚、206趙東和、207趙 │趙志斌、趙志彥、趙蕙如、蔡張玉珍、蔡│
│ │ │ │ │東榮、208丁趙靜子、209趙淑媛、210趙 │農建、羅元里、蔡銘昌、蔡銘山、蔡旻沂│
│ │ │ │ │之菱、211趙淑姜、212趙淑鶴、213趙志 │、蔡進輝、陳蔡玉蘭、黃蔡秀英、蔡招枝│
│ │ │ │ │興、214趙志堯、215趙志毅、216趙志斌 │、陳萬得、陳萬榮、陳紅杏、林旭仁、林│
│ │ │ │ │、217趙志彥、218趙蕙如、219蔡張玉珍 │旭翎、林麗萍、林靜怡、吳宣養、吳昭慧│
│ │ │ │ │、220蔡農建、221羅元里、222蔡銘昌、 │、吳佩齡、陳碧蓮、林思宏、林思作、林│
│ │ │ │ │223蔡銘山、224蔡旻沂、225蔡進輝、226│思震、羅桂香、林益如、林眞宇、林英潔│
│ │ │ │ │陳蔡玉蘭、227黃蔡秀英、228蔡招枝、 │、林芳潔、林淳慈、林淳淑、林淳蓮、林│
│ │ │ │ │229陳萬得、230陳萬榮、231陳紅杏、232│歡歆、林淳寶、魏東海、魏東明、魏芳香│
│ │ │ │ │林旭仁、233林旭翎、234林麗萍、235林 │、張月枝 │
│ │ │ │ │靜怡、236吳宣養、237吳昭慧、238吳佩 │ │
│ │ │ │ │齡、239陳碧蓮、240林思宏、241林思作 │ │
│ │ │ │ │、242林思震、243羅桂香、244林益如、 │ │
│ │ │ │ │245林眞宇、246林英潔、247林芳潔、248│ │
│ │ │ │ │林淳慈、249林淳淑、250林淳蓮、251林 │ │
│ │ │ │ │歡歆、252林淳寶、253魏東海、254魏東 │ │
│ │ │ │ │明、255魏芳香、256張月枝(公同共有)│ │
│ │ │ │ │9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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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16 │趙火枝 │360/14400 │257姚連生、258姚嘉慶、259柯德銘、260│原共有人趙火枝死亡,其繼承人為姚連生│
│至 │ │ │ │柯德木、261李家賢、262李幸屏、263趙 │、姚嘉慶、柯德銘、柯德木、李家賢、李│
│275 │ │ │ │明英、264陳芬英、265趙駿彥、266趙婉 │幸屏、趙明英、陳芬英、趙駿彥、趙婉庭│
│ │ │ │ │庭、267趙姿盈、268趙玉霞(36年12月6 │、趙姿盈、趙玉霞(36年12月6日生)、 │
│ │ │ │ │日生)、269趙心慈、270趙雨水、271邱 │趙心慈、趙雨水、邱秀凰、姚孋芸、趙冠│
│ │ │ │ │秀凰、272姚孋芸、273趙冠霖、274趙翊 │霖、趙翊廷、趙添福 │
│ │ │ │ │廷、275趙添福(公同共有)19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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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17 │趙漢烈 │360/14400 │276周陳秀玉、277周承翰、278周芳怡、 │原共有人趙漢烈死亡,其繼承人為周陳秀│
│至 │ │ │ │279周芷宜、280周志民、281周秋嬋、282│玉、周承翰、周芳怡、周芷宜、周志民、│
│301 │ │ │ │周雅嬋、283周北海、284周三民、285周 │周秋嬋、周雅嬋、周北海、周三民、周玲│
│ │ │ │ │玲嬋、286周月嬋、287周佳嬋、288周婉 │嬋、周月嬋、周佳嬋、周婉嬋、周敏玲、│
│ │ │ │ │嬋、289周敏玲、290周正雄、291周俊雄 │周正雄、周俊雄、林宏民、林少民、陳林│
│ │ │ │ │、292林宏民、293林少民、294陳林翠眉 │翠眉、邱斯筠、李周娟娟、蔡周欣欣、楊│
│ │ │ │ │、295邱斯筠、296李周娟娟、297蔡周欣 │偉仁、楊佩婷、楊佩虹、周丹華 │
│ │ │ │ │欣、298楊偉仁、299楊佩婷、300楊佩虹 │ │
│ │ │ │ │、301周丹華(公同共有)26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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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18 │趙江泮 │90/14400 │622趙澤裕、623趙倉海、624趙進發、625│原共有人趙江泮於109年4月14日死亡,其│
│至 │ │ │ │蘇趙秀珠、626趙秀卿、627趙玉娟、628 │繼承人為趙澤裕、趙倉海、趙進發、蘇趙│
│628 │ │ │ │趙敏志(公同共有)7人 │秀珠、趙秀卿、趙玉娟、趙敏志 │
│ │ │ │ │(缺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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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19 │葉俊彥 │1/18 │ │ │
├──┼──┼────┼───────────┼──────────────────┼──────────────────┤
│304 │20 │溫生傳 │120/14400 │304溫登旺、305溫登和、306溫明賢、307│原共有人溫生傳死亡,其繼承人為溫登旺│
│至 │ │ │ │溫沛紜、308溫瓊瑤、309王茂章、310王 │、溫登和、陳雪【歿,繼承人為溫明賢、│
│319 │ │ │ │睿杰、311王勝鴻、312王沛理、313湯芸 │溫沛紜、溫瓊瑤】、王茂章、王睿杰、王│
│ │ │ │ │蓁、314溫碧霞、315楊席貞、316楊席評 │勝鴻、王沛理、湯芸蓁、溫碧霞、楊席貞│
│ │ │ │ │、317楊欣倪、318楊千瑩、319楊婷寓( │、楊席評、楊欣倪、楊千瑩、楊婷寓 │
│ │ │ │ │公同共有)16人 │ │
├──┼──┼────┼───────────┼──────────────────┼──────────────────┤
│320 │21 │趙陳枝 │60/14400 │320趙延堤、321趙志賢、322謝趙色媛、 │原共有人趙陳枝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延堤│
│至 │ │ │ │323趙麗峰(公同共有)4人 │、趙志賢、謝趙色媛、趙麗峰 │
│323 │ │ │ │ │ │
├──┼──┼────┼───────────┼──────────────────┼──────────────────┤
│324 │22 │趙世紹 │60/14400 │324趙子寬、325趙子修、326趙子雲、327│原共有人趙世紹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子寬│
│至 │ │ │ │趙子成(同登記次序54)、328趙莉莉、 │、趙子修、趙子雲、趙子成(60年7月16 │
│335 │ │ │ │329趙惠如、330趙令晰、331趙君亮(同 │日生、Z000000000)、趙莉莉、趙惠如、│
│ │ │ │ │登記次序53)、332趙君藤、333趙君山、│趙令晰、趙君亮(同登記次序55)、趙君│
│ │ │ │ │334趙素嬌、335趙嫊媛(公同共有)12人│藤、趙君山、趙素嬌、趙嫊媛 │
├──┼──┼────┼───────────┼──────────────────┼──────────────────┤
│57至│23 │趙廷方 │3/72 │同登記次序4 │同登記次序4 │
│62 │ │ │ │ │ │
├──┼──┼────┼───────────┼──────────────────┼──────────────────┤
│336 │24 │趙沛林 │1/54 │ │ │
├──┼──┼────┼───────────┼──────────────────┼──────────────────┤
│337 │25 │趙文雄 │1/54 │ │ │
├──┼──┼────┼───────────┼──────────────────┼──────────────────┤
│338 │26 │趙文泉 │1/54 │ │ │
├──┼──┼────┼───────────┼──────────────────┼──────────────────┤
│339 │27 │趙政吉 │180/14400 │ │ │
├──┼──┼────┼───────────┼──────────────────┼──────────────────┤
│340 │28 │趙漢津 │180/14400 │340趙信男、341趙信發、342趙福源、343│原共有人趙漢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信男│
│至 │ │ │ │劉趙秀英、344楊趙麗月、345趙麗鳳(公│、趙信發、趙福源、劉趙秀英、楊趙麗月│
│345 │ │ │ │同共有)6人 │、趙麗鳳 │
├──┼──┼────┼───────────┼──────────────────┼──────────────────┤
│306 │29 │陳雪 │450/14400 │306溫明賢、307溫沛紜、308溫瓊瑤(公 │原共有人陳雪死亡,繼承人為溫明賢、溫│
│至 │ │ │ │同共有)3人 │沛紜、溫瓊瑤 │
│308 │ │ │ │(缺346至348) │兼登記次序20溫生傳繼承人 │
├──┼──┼────┼───────────┼──────────────────┼──────────────────┤
│320 │30 │趙延堤 │1/168 │(缺349) │兼登記次序21趙陳枝之繼承人 │
├──┼──┼────┼───────────┼──────────────────┼──────────────────┤
│350 │31 │趙文助 │2/168 │ │ │
├──┼──┼────┼───────────┼──────────────────┼──────────────────┤
│351 │32 │趙奕偉 │120/14400 │ │ │
├──┼──┼────┼───────────┼──────────────────┼──────────────────┤
│621 │33 │趙子成 │50/3600 │(增621) │52年3月2日生、Z000000000 │
├──┼──┼────┼───────────┼──────────────────┼──────────────────┤
│352 │34 │趙勇昌 │120/14400 │ │ │
├──┼──┼────┼───────────┼──────────────────┼──────────────────┤
│353 │35 │趙子伯 │1/1280 │ │ │
├──┼──┼────┼───────────┼──────────────────┼──────────────────┤
│354 │36 │趙子三 │1/1280 │ │104年6月10日死亡354李基益律師為遺產 │
│ │ │ │ │ │管理人 │
├──┼──┼────┼───────────┼──────────────────┼──────────────────┤
│355 │37 │趙健銘 │1/1280 │ │ │
├──┼──┼────┼───────────┼──────────────────┼──────────────────┤
│356 │38 │趙子基 │1/1280 │ │ │
├──┼──┼────┼───────────┼──────────────────┼──────────────────┤
│357 │39 │趙煥庭 │45/14400 │ │ │
├──┼──┼────┼───────────┼──────────────────┼──────────────────┤
│358 │40 │趙翊傑 │45/14400 │ │ │
├──┼──┼────┼───────────┼──────────────────┼──────────────────┤
│359 │41 │趙恩賢 │1/160 │ │ │
├──┼──┼────┼───────────┼──────────────────┼──────────────────┤
│22 │42 │趙文坯 │1/800 │(缺360)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23 │43 │趙文達 │1/800 │(缺361)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24 │44 │趙文宏 │1/800 │(缺362)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12 │45 │趙俊滄 │19/21600 │(缺363)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11 │46 │趙俊㨗 │43/21600 │(缺364)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7 │47 │趙子建 │31/21600 │(缺365)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10 │48 │趙令鎧 │15/21600 │(缺366) │兼登記次序2趙成林繼承人 │
├──┼──┼────┼───────────┼──────────────────┼──────────────────┤
│367 │49 │陳俊秋 │18/1440 │ │ │
├──┼──┼────┼───────────┼──────────────────┼──────────────────┤
│368 │50 │趙鎮欽 │1/54 │ │ │
├──┼──┼────┼───────────┼──────────────────┼──────────────────┤
│369 │51 │趙鎮柏 │1/54 │ │ │
├──┼──┼────┼───────────┼──────────────────┼──────────────────┤
│370 │52 │趙建興 │1/54 │ │ │
├──┼──┼────┼───────────┼──────────────────┼──────────────────┤
│331 │53 │趙君亮 │120/14400 │同登記次序22 │ │
├──┼──┼────┼───────────┼──────────────────┼──────────────────┤
│371 │54 │趙子成 │120/14400 │同登記次序22 │60年7月16日生、Z000000000 │
├──┼──┼────┼───────────┼──────────────────┼──────────────────┤
│372 │55 │趙文傑 │1/320 │ │ │
├──┼──┼────┼───────────┼──────────────────┼──────────────────┤
│373 │56 │趙政宏 │1/168 │ │ │
├──┼──┼────┼───────────┼──────────────────┼──────────────────┤
│374 │57 │趙志鄉 │240/14400 │ │ │
├──┼──┼────┼───────────┼──────────────────┼──────────────────┤
│375 │58 │丁英華 │1/800 │ │ │
├──┼──┼────┼───────────┼──────────────────┼──────────────────┤
│376 │59 │趙春霖 │1/120 │ │ │
├──┼──┼────┼───────────┼──────────────────┼──────────────────┤
│377 │60 │趙秋露 │1/120 │ │ │
├──┼──┼────┼───────────┼──────────────────┼──────────────────┤
│378 │61 │趙倍欽 │1/120 │ │ │
├──┼──┼────┼───────────┼──────────────────┼──────────────────┤
│379 │62 │商永洲 │1/720 │ │ │
├──┼──┼────┼───────────┼──────────────────┼──────────────────┤
│380 │63 │商美英 │1/720 │ │ │
├──┼──┼────┼───────────┼──────────────────┼──────────────────┤
│381 │64 │商永義 │4/720 │ │ │
├──┼──┼────┼───────────┼──────────────────┼──────────────────┤
│382 │65 │陳宜妏 │90/14400 │ │93.2.21生,法定代理人賴美媛 │
├──┼──┼────┼───────────┼──────────────────┼──────────────────┤
│原告│66 │謝文能 │120/43200 │ │ │
├──┼──┼────┼───────────┼──────────────────┼──────────────────┤
│383 │67 │趙文祥 │公同共有1/24 │ │ │
├──┼──┼────┤ ├──────────────────┼──────────────────┤
│384 │68 │王水枝 │ │ │ │
├──┼──┼────┤ ├──────────────────┼──────────────────┤
│385 │69 │趙忠志 │ │ │ │
├──┼──┼────┤ ├──────────────────┼──────────────────┤
│386 │70 │陳淑珠 │ │ │ │
├──┼──┼────┤ ├──────────────────┼──────────────────┤
│387 │71 │曾湘怡 │ │ │ │
├──┼──┼────┤ ├──────────────────┼──────────────────┤
│388 │72 │曾文毅 │ │ │ │
├──┼──┼────┤ ├──────────────────┼──────────────────┤
│389 │73 │曾文顯 │ │ │ │
├──┼──┼────┤ ├──────────────────┼──────────────────┤
│390 │74 │曾文石 │ │ │ │
├──┼──┼────┤ ├──────────────────┼──────────────────┤
│391 │75 │曾文正 │ │ │ │
├──┼──┼────┤ ├──────────────────┼──────────────────┤
│392 │76 │李曾秋瓊│ │ │ │
├──┼──┼────┤ ├──────────────────┼──────────────────┤
│393 │77 │趙曾秋月│ │ │ │
├──┼──┼────┤ ├──────────────────┼──────────────────┤
│394 │78 │曾秋霞 │ │ │ │
├──┼──┼────┤ ├──────────────────┼──────────────────┤
│395 │79 │曾秋香 │ │ │ │
├──┼──┼────┤ ├──────────────────┼──────────────────┤
│396 │80 │劉沈寶 │ │ │ │
│ │ │綉 │ │ │ │
├──┼──┼────┤ ├──────────────────┼──────────────────┤
│397 │81 │劉博滄 │ │ │ │
├──┼──┼────┤ ├──────────────────┼──────────────────┤
│398 │82 │劉淑華 │ │ │ │
├──┼──┼────┤ ├──────────────────┼──────────────────┤
│399 │83 │劉月鳳 │ │ │ │
├──┼──┼────┤ ├──────────────────┼──────────────────┤
│400 │84 │劉淑惠 │ │ │ │
├──┼──┼────┤ ├──────────────────┼──────────────────┤
│401 │85 │劉宜芬 │ │ │ │
├──┼──┼────┤ ├──────────────────┼──────────────────┤
│402 │86 │劉湘湘 │ │ │ │
├──┼──┼────┤ ├──────────────────┼──────────────────┤
│403 │87 │劉曾秀嬌│ │ │ │
├──┼──┼────┤ ├──────────────────┼──────────────────┤
│404 │88 │劉存緯 │ │ │ │
├──┼──┼────┤ ├──────────────────┼──────────────────┤
│405 │89 │劉柏均 │ │ │89.7.29生,法定代理人王玉珠 │
├──┼──┼────┤ ├──────────────────┼──────────────────┤
│406 │90 │劉艾妮 │ │ │96.4.26生,法定代理人王玉珠 │
├──┼──┼────┤ ├──────────────────┼──────────────────┤
│407 │91 │劉依萍 │ │ │ │
├──┼──┼────┤ ├──────────────────┼──────────────────┤
│408 │92 │劉懿玲 │ │ │ │
├──┼──┼────┤ ├──────────────────┼──────────────────┤
│409 │93 │劉欽源 │ │ │ │
├──┼──┼────┤ ├──────────────────┼──────────────────┤
│410 │94 │楊劉素蘭│ │ │ │
├──┼──┼────┤ ├──────────────────┼──────────────────┤
│411 │95 │劉碧雲 │ │ │ │
├──┼──┼────┤ ├──────────────────┼──────────────────┤
│412 │96 │劉淑絹 │ │ │ │
├──┼──┼────┤ ├──────────────────┼──────────────────┤
│629 │97 │陳趙彩枝│ │629陳明忠、630陳明安、631陳明集、632│原共有人陳趙彩枝於109年5月21日死亡,│
│至 │ │ │ │陳碧霞、633陳碧貞、634陳碧蘭(公同共│其繼承人為陳明忠、陳明安、陳明集、陳│
│634 │ │ │ │有)6人 │碧霞、陳碧貞、陳碧蘭 │
│ │ │ │ │(缺413) │ │
├──┼──┼────┤ ├──────────────────┼──────────────────┤
│414 │98 │趙彰權 │ │ │ │
├──┼──┼────┤ ├──────────────────┼──────────────────┤
│415 │99 │施趙麗花│ │ │ │
├──┼──┼────┤ ├──────────────────┼──────────────────┤
│416 │100 │趙麗雪 │ │ │ │
├──┼──┼────┤ ├──────────────────┼──────────────────┤
│417 │101 │趙賴秀英│ │ │ │
├──┼──┼────┤ ├──────────────────┼──────────────────┤
│418 │102 │趙文華 │ │ │ │
├──┼──┼────┤ ├──────────────────┼──────────────────┤
│419 │103 │趙素蓮 │ │ │ │
├──┼──┼────┤ ├──────────────────┼──────────────────┤
│420 │104 │趙玲玲 │ │ │ │
├──┼──┼────┤ ├──────────────────┼──────────────────┤
│421 │105 │趙淑婉 │ │ │ │
├──┼──┼────┤ ├──────────────────┼──────────────────┤
│422 │106 │趙淑珍 │ │ │ │
├──┼──┼────┤ ├──────────────────┼──────────────────┤
│423 │107 │蘇天賜 │ │423蘇肇章、424蘇麗美、425蘇雅芬、426│原共有人蘇天賜死亡,其繼承人為蘇肇章│
│至 │ │ │ │蘇惠美(公同共有)4人 │、蘇麗美、蘇雅芬、蘇惠美 │
│426 │ │ │ │ │ │
├──┼──┼────┤ ├──────────────────┼──────────────────┤
│423 │108 │蘇肇章 │ │(缺427) │兼登記次序107蘇天賜繼承人 │
├──┼──┼────┤ ├──────────────────┼──────────────────┤
│424 │109 │蘇麗美 │ │(缺428) │兼登記次序107蘇天賜繼承人 │
├──┼──┼────┤ ├──────────────────┼──────────────────┤
│425 │110 │蘇雅芬 │ │(缺429) │兼登記次序107蘇天賜繼承人 │
├──┼──┼────┤ ├──────────────────┼──────────────────┤
│426 │111 │蘇惠美 │ │(缺430) │兼登記次序107蘇天賜繼承人 │
├──┼──┼────┤ ├──────────────────┼──────────────────┤
│431 │112 │凌志揚 │ │ │ │
├──┼──┼────┤ ├──────────────────┼──────────────────┤
│432 │113 │施林果 │ │ │ │
├──┼──┼────┤ ├──────────────────┼──────────────────┤
│433 │114 │施勇任 │ │ │ │
├──┼──┼────┤ ├──────────────────┼──────────────────┤
│434 │115 │施勇年 │ │ │ │
├──┼──┼────┤ ├──────────────────┼──────────────────┤
│435 │116 │施天華 │ │ │ │
├──┼──┼────┤ ├──────────────────┼──────────────────┤
│436 │117 │施秀穎 │ │ │ │
├──┼──┼────┤ ├──────────────────┼──────────────────┤
│437 │118 │林珠如 │ │ │ │
├──┼──┼────┤ ├──────────────────┼──────────────────┤
│438 │119 │施立人 │ │ │ │
├──┼──┼────┤ ├──────────────────┼──────────────────┤
│439 │120 │施立桓 │ │ │ │
├──┼──┼────┤ ├──────────────────┼──────────────────┤
│440 │121 │施立偉 │ │ │ │
├──┼──┼────┤ ├──────────────────┼──────────────────┤
│441 │122 │趙弘毅 │ │441趙雅玲、442趙湘瑩即趙惠玲(公同共│108年6月23日死亡,趙雅玲、趙湘瑩即趙│
│至 │ │ │ │有)2人 │惠玲為繼承人 │
│442 │ │ │ │ │ │
├──┼──┼────┤ ├──────────────────┼──────────────────┤
│441 │123 │趙雅玲 │ │同登記次序122 │ │
├──┼──┼────┤ ├──────────────────┼──────────────────┤
│442 │124 │趙湘瑩即│ │同登記次序122 │ │
│ │ │趙惠玲 │ │ │ │
├──┼──┼────┤ ├──────────────────┼──────────────────┤
│443 │125 │王庭鈺 │ │ │ │
├──┼──┼────┤ ├──────────────────┼──────────────────┤
│444 │126 │王慶文 │ │ │ │
├──┼──┼────┤ ├──────────────────┼──────────────────┤
│445 │127 │王素吟 │ │ │ │
├──┼──┼────┤ ├──────────────────┼──────────────────┤
│446 │128 │王吟卿 │ │ │ │
├──┼──┼────┤ ├──────────────────┼──────────────────┤
│447 │129 │王真嬋 │ │ │ │
├──┼──┼────┤ ├──────────────────┼──────────────────┤
│448 │130 │王水和 │ │ │ │
├──┼──┼────┤ ├──────────────────┼──────────────────┤
│449 │131 │王燕鳳 │ │ │ │
├──┼──┼────┤ ├──────────────────┼──────────────────┤
│450 │132 │林趙瓊月│ │ │ │
├──┼──┼────┤ ├──────────────────┼──────────────────┤
│451 │133 │洪慶福 │ │ │ │
├──┼──┼────┤ ├──────────────────┼──────────────────┤
│452 │134 │洪能文 │ │ │ │
├──┼──┼────┤ ├──────────────────┼──────────────────┤
│453 │135 │洪美華 │ │ │ │
├──┼──┼────┤ ├──────────────────┼──────────────────┤
│454 │136 │洪美玲 │ │ │ │
├──┼──┼────┤ ├──────────────────┼──────────────────┤
│455 │137 │白富元 │ │ │ │
├──┼──┼────┤ ├──────────────────┼──────────────────┤
│456 │138 │白筱鈴 │ │ │ │
├──┼──┼────┤ ├──────────────────┼──────────────────┤
│457 │139 │白莉蓁 │ │ │ │
├──┼──┼────┤ ├──────────────────┼──────────────────┤
│458 │140 │白珈苡 │ │ │ │
├──┼──┼────┤ ├──────────────────┼──────────────────┤
│459 │141 │白美桂 │ │ │ │
├──┼──┼────┤ ├──────────────────┼──────────────────┤
│460 │142 │白采仙 │ │ │ │
├──┼──┼────┤ ├──────────────────┼──────────────────┤
│461 │143 │趙娣嫺 │ │ │ │
├──┼──┼────┤ ├──────────────────┼──────────────────┤
│635 │144 │張重喜 │ │635張余杏、636張哲嘉、637張智凱、638│原共有人張重喜於109年2月17日死亡,其│
│至 │ │ │ │張育瑋(公同共有)4人 │繼承人為張余杏、張哲嘉、張智凱、張育│
│638 │ │ │ │(缺462) │瑋 │
├──┼──┼────┤ ├──────────────────┼──────────────────┤
│463 │145 │張秀鶯 │ │ │ │
├──┼──┼────┤ ├──────────────────┼──────────────────┤
│464 │146 │林聖力 │ │ │ │
├──┼──┼────┤ ├──────────────────┼──────────────────┤
│465 │147 │林妙娥 │ │ │ │
├──┼──┼────┤ ├──────────────────┼──────────────────┤
│466 │148 │林妙姿 │ │ │ │
├──┼──┼────┤ ├──────────────────┼──────────────────┤
│467 │149 │張秀蓮 │ │ │ │
├──┼──┼────┤ ├──────────────────┼──────────────────┤
│468 │150 │張幸夫 │ │ │ │
├──┼──┼────┤ ├──────────────────┼──────────────────┤
│469 │151 │張立夫 │ │ │ │
├──┼──┼────┤ ├──────────────────┼──────────────────┤
│470 │152 │張梅芬 │ │ │ │
├──┼──┼────┤ ├──────────────────┼──────────────────┤
│471 │153 │張永茂 │ │ │ │
├──┼──┼────┤ ├──────────────────┼──────────────────┤
│472 │154 │張永昌 │ │ │ │
├──┼──┼────┤ ├──────────────────┼──────────────────┤
│473 │155 │王張秀雲│ │ │ │
├──┼──┼────┤ ├──────────────────┼──────────────────┤
│474 │156 │黃炳福 │ │ │ │
├──┼──┼────┤ ├──────────────────┼──────────────────┤
│475 │157 │黃振忠 │ │ │ │
├──┼──┼────┤ ├──────────────────┼──────────────────┤
│476 │158 │黃振誠 │ │ │ │
├──┼──┼────┤ ├──────────────────┼──────────────────┤
│477 │159 │黃馨慧 │ │ │ │
├──┼──┼────┤ ├──────────────────┼──────────────────┤
│478 │160 │潘張秀芬│ │ │ │
├──┼──┼────┤ ├──────────────────┼──────────────────┤
│479 │161 │張秀芳 │ │ │ │
├──┼──┼────┤ ├──────────────────┼──────────────────┤
│480 │162 │張秀虹 │ │ │ │
├──┼──┼────┤ ├──────────────────┼──────────────────┤
│481 │163 │張煒增 │ │ │ │
├──┼──┼────┤ ├──────────────────┼──────────────────┤
│482 │164 │張永斌 │ │ │ │
├──┼──┼────┤ ├──────────────────┼──────────────────┤
│483 │165 │張家銘 │ │ │ │
├──┼──┼────┤ ├──────────────────┼──────────────────┤
│484 │166 │張淑慧 │ │ │ │
├──┼──┼────┤ ├──────────────────┼──────────────────┤
│485 │167 │張永勲 │ │ │ │
├──┼──┼────┤ ├──────────────────┼──────────────────┤
│486 │168 │張森寶 │ │ │ │
├──┼──┼────┤ ├──────────────────┼──────────────────┤
│487 │169 │張瓊文 │ │ │ │
├──┼──┼────┤ ├──────────────────┼──────────────────┤
│488 │170 │張瓊玉 │ │ │ │
├──┼──┼────┤ ├──────────────────┼──────────────────┤
│489 │171 │張瓊英 │ │ │ │
├──┼──┼────┤ ├──────────────────┼──────────────────┤
│490 │172 │張瓊華 │ │ │ │
├──┼──┼────┤ ├──────────────────┼──────────────────┤
│491 │173 │張瓊萱 │ │ │ │
├──┼──┼────┤ ├──────────────────┼──────────────────┤
│492 │174 │張雅婷 │ │ │ │
├──┼──┼────┤ ├──────────────────┼──────────────────┤
│493 │175 │張雅如 │ │ │ │
├──┼──┼────┤ ├──────────────────┼──────────────────┤
│494 │176 │張裕仁 │ │ │ │
├──┼──┼────┤ ├──────────────────┼──────────────────┤
│495 │177 │張裕榮 │ │ │ │
├──┼──┼────┤ ├──────────────────┼──────────────────┤
│496 │178 │張蕙芬 │ │ │ │
├──┼──┼────┤ ├──────────────────┼──────────────────┤
│497 │179 │張蕙馨 │ │ │ │
├──┼──┼────┤ ├──────────────────┼──────────────────┤
│498 │180 │張蕙娟 │ │ │ │
├──┼──┼────┤ ├──────────────────┼──────────────────┤
│499 │181 │張澤樇 │ │ │ │
├──┼──┼────┤ ├──────────────────┼──────────────────┤
│500 │182 │張詹蚶 │ │ │ │
├──┼──┼────┤ ├──────────────────┼──────────────────┤
│501 │183 │張永森 │ │ │ │
├──┼──┼────┤ ├──────────────────┼──────────────────┤
│502 │184 │張朝棟 │ │ │ │
├──┼──┼────┤ ├──────────────────┼──────────────────┤
│503 │185 │王茂騏 │ │ │ │
├──┼──┼────┤ ├──────────────────┼──────────────────┤
│504 │186 │王科甲 │ │ │ │
├──┼──┼────┤ ├──────────────────┼──────────────────┤
│505 │187 │王淑英 │ │ │ │
├──┼──┼────┤ ├──────────────────┼──────────────────┤
│506 │188 │鐘明科 │ │ │ │
├──┼──┼────┤ ├──────────────────┼──────────────────┤
│507 │189 │鐘于婷 │ │ │ │
├──┼──┼────┤ ├──────────────────┼──────────────────┤
│508 │190 │鐘立婷 │ │ │ │
├──┼──┼────┤ ├──────────────────┼──────────────────┤
│509 │191 │鐘文秀 │ │ │ │
├──┼──┼────┤ ├──────────────────┼──────────────────┤
│510 │註1 │趙子能 │ │ │ │
├──┼──┼────┤ ├──────────────────┼──────────────────┤
│511 │註2 │商連盛 │ │ │ │
├──┼──┼────┤ ├──────────────────┼──────────────────┤
│512 │註3 │商啟煌 │ │ │ │
├──┼──┼────┤ ├──────────────────┼──────────────────┤
│513 │註4 │商茗浚 │ │ │ │
├──┼──┼────┤ ├──────────────────┼──────────────────┤
│514 │註5 │商燕文 │ │ │ │
├──┼──┼────┼───────────┼──────────────────┼──────────────────┤
│515 │192 │施義福 │2580/43200 │ │ │
├──┼──┼────┼───────────┼──────────────────┼──────────────────┤
│516 │193 │趙哲毅 │1/36 │ │ │
├──┼──┼────┼───────────┼──────────────────┼──────────────────┤
│517 │194 │趙哲慶 │19/720 │ │ │
└──┴──┴────┴───────────┴──────────────────┴──────────────────┘
附表二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註:依據109年4月9日15時32分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107年11月19日11時36分列印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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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登記│原共有人│應有部分 │現共有人 │備註 │
│編號│次序│ │ │ │ │
│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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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1 │趙世杉 │1/72 │ │ │
├──┼──┼────┼───────────┼──────────────────┼──────────────────┤
│519 │2 │趙秋烟 │1/72 │ │ │
├──┼──┼────┼───────────┼──────────────────┼──────────────────┤
│520 │3 │趙林 │1/21 │ │ │
├──┼──┼────┼───────────┼──────────────────┼──────────────────┤
│521 │4 │趙鏜泉 │1/21 │ │ │
├──┼──┼────┼───────────┼──────────────────┼──────────────────┤
│522 │5 │趙鏜溪 │1/21 │ │ │
├──┼──┼────┼───────────┼──────────────────┼──────────────────┤
│523 │6 │趙鏜枝即│1/21 │ │ │
│ │ │趙鏜義 │ │ │ │
├──┼──┼────┼───────────┼──────────────────┼──────────────────┤
│523 │7 │趙藔 │1/18 │524趙信彥、525趙信忠、526趙信孝、527│原共有人趙藔死亡,其繼承人為趙信彥、│
│至 │ │ │ │張雪真、528趙元農、529趙文郁、530趙 │趙信忠、趙信孝、趙信弘(歿,繼承人為│
│566 │ │ │ │桂鳳、531趙桂鶯、532蔣屹修、533蔣承 │張雪真、趙元農、趙文郁)、趙桂鳳、趙│
│ │ │ │ │恩、534蔣富鈞、535蔣棟奇、536黃來蔭 │桂鶯、蔣屹修、蔣承恩、蔣富鈞、蔣棟奇│
│ │ │ │ │、537趙欣彥、538趙淑惠(64年10月12日│、黃來蔭、趙欣彥、趙淑惠(64年10月12│
│ │ │ │ │生)、539趙詠鋒、540趙詠福、541趙阿 │日生)、趙詠鋒、趙詠福、趙阿花、趙秀│
│ │ │ │ │花、542趙秀霞、543趙武信、544趙子毅 │霞、趙武信、趙子毅(即趙旭茗)、趙英│
│ │ │ │ │(即趙旭茗)、545趙英蘭、546趙英慧(│蘭、趙英慧(即趙墨淮)、趙廖阿綢、趙│
│ │ │ │ │即趙墨淮)、547趙廖阿綢、548趙敏智、│敏智、趙敏龍、趙令森、趙緯橙、趙子豪│
│ │ │ │ │549趙敏龍、550趙令森、551趙緯橙、552│、趙令傑、廖春鄉、林抒真、林抒凡、林│
│ │ │ │ │趙子豪、553趙令傑、554廖春鄉、555林 │抒彤、林碧、林秀英、林美鳳、蔡玉梅、│
│ │ │ │ │抒真、556林抒凡、557林抒彤、558林碧 │蔡貴滿、陳煜明、陳春彬、陳淑琴、張趙│
│ │ │ │ │、559林秀英、560林美鳳、561蔡玉梅、 │梅雀 │
│ │ │ │ │562蔡貴滿、563陳煜明、564陳春彬、565│ │
│ │ │ │ │陳淑琴、566張趙梅雀(公同共有)43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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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8 │趙明信 │1/18 │567趙勝男、568林春蘭、569趙雁甯、570│原共有人趙明信死亡,其繼承人為趙勝男│
│至 │ │ │ │趙偉勛、571趙庭儀、572趙容萱、573趙 │、林春蘭、趙雁甯、趙偉勛、趙庭儀、趙│
│591 │ │ │ │志雄、574趙家宏、575趙志杰、576趙振 │容萱、趙志雄、趙家宏、趙志杰、趙振華│
│ │ │ │ │華、577趙文裕、578趙雅玲(69年1月2日│、趙文裕、趙雅玲(69年1月2日生)、趙│
│ │ │ │ │生)、579趙雅貞、580趙雅君、581陳漢 │雅貞、趙雅君、陳漢卿、陳明華、陳志賀│
│ │ │ │ │卿、582陳明華、583陳志賀、584陳志維 │、陳志維、陳玉慧、賴榮德、賴淑惠、賴│
│ │ │ │ │、585陳玉慧、586賴榮德、587賴淑惠、 │淑婷、詹文發、詹銘輝、詹潔如 │
│ │ │ │ │588賴淑婷、589詹文發、590詹銘輝、591│ │
│ │ │ │ │詹潔如(公同共有)25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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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9 │趙火 │1/18 │592趙榮峰、593趙俊喨、594黃玉珍、595│原共有人趙火死亡,其繼承人為趙榮峰、│
│至 │ │ │ │趙玟婷、596黃建章、597黃雲顯、598黃 │趙俊喨、黃玉珍、趙玟婷、黃建章、黃雲│
│602 │ │ │ │啟華、599黃莉、600黃湘淇、601趙綉暖 │顯、黃啟華、黃莉、黃湘淇、趙綉暖、趙│
│ │ │ │ │、602趙綉枝(公同共有)11人 │綉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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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10 │陳勝福 │5/54 │ │ │
├──┼──┼────┼───────────┼──────────────────┼──────────────────┤
│604 │11 │陳興順 │5/54 │ │ │
├──┼──┼────┼───────────┼──────────────────┼──────────────────┤
│605 │12 │趙黃素娥│1/36 │ │ │
├──┼──┼────┼───────────┼──────────────────┼──────────────────┤
│606 │13 │趙志昇 │1/36 │ │ │
├──┼──┼────┼───────────┼──────────────────┼──────────────────┤
│607 │14 │趙譽博 │1/18 │ │ │
├──┼──┼────┼───────────┼──────────────────┼──────────────────┤
│608 │15 │趙炳煩即│1/18 │ │ │
│ │ │趙炳源 │ │ │ │
├──┼──┼────┼───────────┼──────────────────┼──────────────────┤
│609 │16 │周碧蓮 │1/21 │ │ │
├──┼──┼────┼───────────┼──────────────────┼──────────────────┤
│610 │17 │趙令文 │1/216 │ │ │
├──┼──┼────┼───────────┼──────────────────┼──────────────────┤
│611 │18 │趙令山 │1/216 │611趙賴秀花、612趙志鈞、613趙素慧、 │原共有人趙令山死亡,其繼承人為趙賴秀│
│至 │ │ │ │614趙涵韻、615趙淑美(公同共有)5人 │花、趙志鈞、趙素慧、趙涵韻、趙淑美 │
│615 │ │ │ │ │ │
├──┼──┼────┼───────────┼──────────────────┼──────────────────┤
│616 │19 │趙令武 │1/216 │ │ │
├──┼──┼────┼───────────┼──────────────────┼──────────────────┤
│617 │20 │趙陳葉 │1/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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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21 │趙春生 │1/42 │ │ │
│ │ │ │ │ │ │
├──┼──┼────┼───────────┼──────────────────┼──────────────────┤
│619 │22 │趙春福 │1/42 │ │ │
├──┼──┼────┼───────────┼──────────────────┼──────────────────┤
│原告│23 │謝文能 │5/54 │ │ │
├──┼──┼────┼───────────┼──────────────────┼──────────────────┤
│620 │24 │趙文維 │1/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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