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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林
趙詠鋒
趙秀霞
陳興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能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417元(計算式:279X11900X5/54=3074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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