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27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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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瑜馨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陳東陞
兼法定代理 陳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德水與原告簽定信用卡申請書,至今尚積欠款項新臺幣(下同)77,077元,及其中67,222元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故原告與被告陳德水間存有債權債物關係。

又經原告依被告之地址查詢,始知被告陳德水已於108年8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及同段972建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被告陳東陞名下,斯時被告陳德水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故被告陳德水係基於詐害債權之故意,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予被告陳東陞並移轉登記所有權,顯已害及原告對被告陳德水之債權,故本件已符合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撤銷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陳東陞回復原狀,即將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陳德水所有。

(二)並聲明:1、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108年8月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暨於 108年8月2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

2、被告陳東陞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 告陳德水所有。

二、被告抗辯:被告陳德水係被告陳東陞之祖父,被告陳德水將系爭不動產過戶給孫子即被告陳東陞,是因為被告陳德水之兒子不孝,被告陳德水怕將來死亡後會很麻煩。

且被告陳德水積欠原告的債務,被告陳德水還有包括車牌號碼為AUM-5006號之自用小貨車等他動產可以償還,已夠原告求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德水積欠原告上開債務,及被告陳德水於108年8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被告陳東陞名下之事實,為被告所未爭執,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及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函檢附之相關登記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必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

倘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敷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

而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就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足敷清償其債權,應負舉證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民事訴訟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不能提出使法院就應證事實形成確切之心證時,即應對其未就利己事實盡舉證責任一事,承擔不利益之結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自承其未曾聲請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160頁),且被告陳德水名下確有一部於106年7月出廠之AUM-5006號自用小貨車,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為證(見本院卷第187頁),佐以被告陳德水名下確尚有其他動產,且財產總額逾77,077元,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9-172頁),堪認被告抗辯被告陳德水尚有動產可以償還,已夠原告求償等語非虛。

原告主張被告陳德水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故被告陳德水係基於詐害債權之故意,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陳東陞等語,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云云,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前揭聲明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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