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298,2020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武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籽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聖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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