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330,2020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30號
原 告 蔡百修
被 告 林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及9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5張本票交原告收執,但屆期提示本票不獲付款。

㈡被告有借款2筆,另一筆15萬元的借款也有簽發本票,被告清償後原告已將本票返還原告。

本件請求者為12萬元的借款,與15萬元的借款無關。

㈢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本票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㈠附表所示本票是被告簽名,但當時沒有寫發票日,日期是原告自己填寫。

㈡被告於101年間有向原告借款12萬元,但已經清償完畢,總共清償38萬4200元。

當時先清償23萬4200元,因為原告說被告一輩子還不了,法律拿他沒辦法,後來經朋友調解,才又還了15萬元,被告並沒有另外向原告借款15萬元。

㈢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要式證券,不依法定方式記載者,其票據為無效。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如簽發本票未記載發票日者,即屬無效票據。

本件被告固不爭執附表所示本票為其簽發,但抗辯當時沒有填載發票日一節,為原告所否認。

然被告就此抗辯未能提出相關事證為必要之證明,則應認附表所示本票俱屬合法有效,先予敘明。

二、又票據乃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則非法所不許。

被告自陳附表所示本票為向原告借款所簽發,此與原告所為之主張一致,可確立附表所示本票以消費借貸為其基礎原因關係,而兩造為附表所示本票之直接前後手,則本件爭點應為:被告抗辯借款已經清償而不負票據責任,是否有據?

三、經查:㈠被告抗辯向原告借款後,已先清償23萬4200元,後來經朋友協調,又清償15萬元一節,係提出清償紀錄6紙及償還明細計算表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53頁)。

就償還明細計算表部分,為被告自己製作之文書,因原告否認其真正,本院尚不能遽信為真。

至於清償紀錄部分,原告就其簽名收受之事實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44頁),則依該清償紀錄原告已收受被告15萬元之款項,自堪認屬實。

㈡原告雖強調,被告積欠原告2筆借款,該清償紀錄所返還者為15萬元的借款,此與本件被告另積欠的12萬元借款無關云云。

然證人即為兩造協調返還借款之見證人柯水信到庭證稱:「我和雙方都熟,我幫雙方調解被告欠原告12萬元的事,被告說已經還了23萬多元,本金還沒有清償到,被告說12萬可以每月還5000元,我們三個人一起講,我說12萬元還了以後,再還3萬元的利息,雙方都說好,錢也還完了,被告要向原告拿本票,原告卻不還給被告。

被告說12萬本金每月還5000元,3萬元利息也是每月還5000元。

調解當時原告並沒有說到還有15萬元的借款,只有這條而已,因為我調解時,我要從頭到尾清楚,只有這條12萬元的,已經還23萬多元了,還沒有還到本金。

我有問總共欠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60、61頁)。

兩造既然是因為被告積欠借款而同意由柯水信居中調解,無非是為了協商還款方案,藉以取得共識,如此對原告將更有保障,對被告也可以斟酌還款能力,徹底解決紛爭,雙方當無保留其他借款不納入協商談判之理。

何況原告所稱有另筆15萬元的借款一情,並沒有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則原告主張本件借款與該協商還款者為15萬元的另筆借款云云,自不可採信,被告抗辯已經清償附表所示本票之借款則屬有據,可以採信。

參、結論:

一、綜上所述,被告已就附表所示本票計12萬元之借款清償完畢,自無庸再負票款返還責任。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2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本票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敗訴,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本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1  │100年6月 5日│25,000元  │WG0000000   │
├──┼──────┼─────┼──────┤
│ 2  │100年6月 8日│55,000元  │WG0000000   │
├──┼──────┼─────┼──────┤
│ 3  │100年6月10日│10,000元  │WG0000000   │
├──┼──────┼─────┼──────┤
│ 4  │100年6月15日│25,000元  │WG0000000   │
├──┼──────┼─────┼──────┤
│ 5  │100年9月10日│5,000元   │WG00000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