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351,202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林明震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邱仁鴻


原告與被告王嘉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90元,惟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7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擴張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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