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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21號
原 告 鐘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進丁
被 告 高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請假,經本院由原告一造辯論終結後,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並為實體內容之答辯。
二、為此,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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