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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91號
原 告 歐庭
被 告 林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就兩造之教育程度、職業工作、經濟狀況及家庭生活情形,尚有調查必要。
本院並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請兩造當庭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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