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97,202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97號
原 告 陳倫加
陳碧源
陳周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源
被 告 王佐(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佐於起訴前之民國91年1月7日即已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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