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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98號
原 告 陳學敬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政佑律師
被 告 辛曉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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